公司滥用登报通知权利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先生存在工伤复发的可能,李先生与公司在2010年11月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双方保持劳动关系,李先生作为事假处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协议解除。双方约定如果李先生出现工伤复发,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处理,那么李先生在工伤复发后仍然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在李先生被鉴定为工伤复发并进行完二次手术后的休息期间,李先生每月都会去公司领取生活费,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借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借据显示,李先生在2013年2月4日、3月25日、4月22日、6月21日的借据上均签名确认,这表明李先生在这几天均去过公司,公司要通知李先生回去上班完全有条件直接告知李先生。但是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已经直接通知李先生上班、李先生拒绝回去上班的情况下,采取登报这种李先生难以获取信息的方式通知,确实存在不妥之处。
另外,双方在工伤复发前签订的调解协议中,约定李先生自签订协议的次日起作事假处理,不享受任何待遇,从此约定可以看出公司在李先生工伤后也并没有让李先生回到公司继续上班的表示。
因此,公司以已经登报通知李先生上班,但李先生不按时回公司上班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昨天,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当今劳动力市场中,由于劳动者流动较快,用人单位在没有办法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多采取登报的方式完成送达的程序,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多被视为有效的送达。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能够直接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却滥用登报通知的权利,并以此作出有损劳动者权益的决定,那么将承担决定违法的法律风险。□宁波晚报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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