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蒋某经营一家品牌服装店,为了扩大销路,蒋某经多方走访看中了某商场内的一个店铺。2012年10月,蒋某与商场协商后签订租赁合同,蒋某租赁商场指定店铺一间,年租赁费15万元,租期一年。
2012年11月,蒋某搬入店铺并进行装修,装修期间因门面装修问题与商场发生矛盾,之后商场对蒋某的店铺采取了停电措施,虽然后来商场恢复了供电,但蒋某心中一直都有些不舒服。2013年11月,租赁合同到期,商场向蒋某提出续约问题,未得到蒋某的答复。而蒋某由于与商场就装修、停电损失等问题一直在协商,导致店铺长时间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蒋某认为商场应当就停电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一直未搬离。
2014年1月,商场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蒋某搬离承租房屋,并支付租赁费。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013年11月,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自12月份开始双方的租赁关系是不定期租赁,商场在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法庭上,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因此法院予以确认。
而对于蒋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商场无故停止供电给蒋某造成影响,虽然此后商场恢复供电,但因此给蒋某造成的损失商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关系解除,蒋某与商场办理交接手续,蒋某的损失与商场的租赁费分别计算后互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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