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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颁布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将由补偿、补助、奖励三大块组成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3-19 18:31:42   稿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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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3月19日讯(记者龚一鸣通讯员李运吴培均)记者从宁波市住建委了解到,为贯彻执行省房屋征收条例,宁波市于昨天出台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征收补偿行为予以规范,对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的标准作相对统一的规定。

  同时,为配合《办法》实施,市政府同步公布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办法》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和《规定》全文将在市政府、市法制办、市住建委以及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网站公布。

  《办法》细化了征收的程序。房屋征收的前提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房屋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市或者县(市)区政府依法履行论证、听证、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房屋征收涉及一百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办法》、《规定》相互衔接,形成了涵盖补偿、补助、奖励三大块内容的完整的补偿安置政策体系。《办法》还规定了对被征收人、承租人的补偿权利、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协议与搬迁等内容。

  以住宅为例,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货币补偿补助或产权调换补助、签约搬迁奖励等。

  按照《规定》,市区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住宅为15%,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足200万元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办公、工业、仓储用房为20%,县(市)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计算,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其他县(市)、区的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对产权调换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面积部分,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其他县(市)、区的差价结算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住宅为高层建筑的,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给予公摊面积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另外,《办法》专门规定了监督管理,强化市人民政府及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于各地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定》还就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涉及的补助、奖励政策作了规定。

编辑: 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