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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安装雨棚从17楼坠亡 物业和业主各担10%责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3-20 07:03:24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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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晚报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亦茗 孙巍栋) 慈溪有一个住宅小区,工人在安装雨棚时不慎从高楼跌落身亡,工人的家属把房主、物业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慈溪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房主、物业分别赔偿11.9万元。

江西人刘某,30多岁,在慈溪开了一家制作安装雨棚、防盗窗的小店。去年3月,一小区的保安队长尹某来到刘某的店里,与他商量小区住户安装雨棚的事宜。

一星期后,刘某和父亲将做好的雨棚送到小区,17楼业主罗某正好在家,刘某就先过去安装了。当时,刘某脚踩在阳台上,手上拿着工具拧螺丝。没想到,在刘某拧第二个螺丝时,就连人带架子从17楼掉下去了,不幸身亡。

事后,经过调解,物业和罗某分别向刘某家支付2.5万元,用于刘某安葬。然而,关于后续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刘某家属将物业和罗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14万余元。

慈溪法院在去年9月、10月、12月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人身损害导致的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安装雨棚是高空作业,又无相应资质,定作人选择刘某来安装雨棚,是存在选任过失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于谁是定作人的问题,法院认为,刘某是直接向业主交付工作成果,报酬亦是由业主直接支付,物业公司仅起到寻找人选、联络业主的作用,故本案定作人应为业主罗某。从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上看,物业介绍联系安装雨棚的行为可视为履行物业合同的延伸义务,因此,物业在选择安装人选时,负有一定的选任责任。

刘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比较上述三者过错及对损害结果的影响,法院判决,罗某和物业公司应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赔偿刘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编辑: 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