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科教·卫生 正文

浙江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将调整 8种情况可申请再生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5-15 07:05:15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0
新闻热线:13777110707  【 】 【打印

  生二孩的政策,市民都十分关心。近日,浙江省卫计委在网上发布了《浙江省特殊再生育情况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二孩的新政策。

  《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的特殊生育审批条款相比,有什么不同?

  符合8种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再生

  记者看到,这份征求意见稿对再生育的8种特殊情况进行了修改,分别针对再婚夫妇、病残儿以及独生子女。按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8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一个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多)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的,该子女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仅在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

  8.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又依法收养子女的,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仅在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

  上述再婚夫妻不包括再婚前双方曾共同生育过子女的对象。夫妻一方或双方依法收养过子女的,在该夫妻生育和再生育时不计入子女数。

  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程序不能省

  按《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根据《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具体按照《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如此前有违法多生育行为的,须处理完毕后方能申请再生育。对符合本规定但不符合当时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条件的对象,在本规定正式实施前已生育的,仍按违法多生育处理;已怀孕未生育的抓紧按本规定给予办理生育审批。

  据了解,省卫计委对我省现行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规定进行了梳理、整合及完善,拟出台《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经过前期多次调研和征求意见,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果对这个即将出台的新规定有什么建议或想法,可以在5月18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直接反馈给省卫计委,邮箱地址为:zdc_gkzqyj@163.com。□宁波晚报记者 沈莉萍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