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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层房未安装楼梯 买主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被法院驳回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6-11 10:02:13   稿源: 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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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陈文铮

  【案情回顾】

  2012年12月,张某向余姚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的跃层式商品房,房款155万元,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一次性缴纳了93万元房款,剩余62万元申请了按揭贷款。

  2014年5月,房屋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备案。之后,房地产公司向张某邮寄了交房通知书,却被张某拒收,张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浇筑楼梯,双方经多次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张某认为自己依照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但是房地产公司却一直不能交付具备正常使用基本条件的商品房,无奈之下张某向房地产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同年1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载明跃层式是要有室内楼梯的,张某依据这条规定认定房地产公司交付商品房不具备正常使用基本条件,并据此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何?

  被告房地产公司指出《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是2012年8月1日实施的,但是涉案房屋的楼盘是在2011年8月通过审查,而当时设计建造的标准对于跃层式没有强制性要求需要建造楼梯,因此房地产公司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具备基本正常使用条件。2012年8月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虽对“跃层住宅”定义为“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但该楼盘早于2012年8月开发,根据当时的住宅设计规范,对跃层住宅的定义并未明确有“楼梯”字样,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套内楼梯是否具备并无明确约定,且涉案房屋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备案,也说明被告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设计要求。房地产公司也已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张某收房,因此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