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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 付了订金 卖房人想毁约拒收房款怎么办?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06-12 07:00:36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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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宁波日报 通讯员李卫平)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好交房期限,但房主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购房人支付余款,这样的奇葩房主您见过吗?近日,奉化市民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桩“付款无门”的烦心事。

“本以为合同签好了,订金也付了,房子就算到手了,没想到房主还有拒收余款这一招。”周先生说。今年年初,他与一房主签订了一份总价为200万元的购房合同,合同约定首付20万元,5月28日前再付10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待房屋过户20天内结清。

眼看5月28日将近,凑齐了100万元房款的周先生依约找到房主支付房款。让他想不到的是,钱是准备好了,但对方却迟迟不肯接收。周先生说:“对方也不给出什么拒收的理由,几次被拒绝后,我才意识到对方可能是反悔了,不想卖房了。”但按照合同约定,周先生如未按期付款,将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万般无奈之下,他想到了通过公证来解决自己的困境。

5月28日,市公证处为周先生办理了提存公证,看到自己的履约诚意得到法律的认可,周先生这才松了一口气。

据了解,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由于债权人或法定的其他原因而无法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即公证处),通过该机构转交债权人,从而清偿债务的制度。在办理提存公证之日起,债务人就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周先生遇到的情况正符合提存条件,在他的提存公证文书中约定,从提存之日起,周先生所欠对方的100万元房款已经履行。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后,将会按照《合同法》规定将提存情况及时通知房主,如果房主仍然坚持撕毁合同,周先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奉化市公证处提醒市民,如遇到类似情况,可使用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