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老师刘志龙起诉镇海区房管中心,认为宁波市住建委颁行的《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规程(试行)》中“办理抵押登记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办理公证”规定不合法。刘志龙提起行政诉讼后,镇海区房管中心改了做法,说不再需要公证。
镇海区房管中心改了,但宁波其他地方依旧要先公证。昨天下午,宁波市住建委针对抵押登记中的公证问题,一一作出答复。 □记者 郑振国
国家法律中无规定
为何地方规定先公证合同?
宁波市住建委编制的《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规程(试行)》中规定,除抵押权人为银行、信托机构外,其他主体之间办理抵押登记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办理公证。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关于抵押登记的规定,均无如此要求。那么,宁波住建委为何要强制要求其他主体之间办理抵押登记前必须先办理公证?这合法吗?
宁波市住建委回复:在我国特殊的金融管制背景下,民间借贷是一个逐步放开和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非法集资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在我市也时有发生。在抵押登记中,对于抵押权人为银行、信托机构以外的其他主体之间办理抵押登记时所提交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合法性问题,登记机构往往无法审查。因此,为确保抵押登记的有效性,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各县(市、区)的房屋登记机构都根据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时出台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抵押登记的有效性,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至于合法性的问题,由于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最终得等江东法院的判决。
宁大老师提起行政起诉后
为何镇海独自取消公证?
宁大老师刘志龙碰到这个问题,向江东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件被法院受理后,9月21日,记者调查发现,镇海区房管中心取消了房屋抵押登记必须要公证合同的要求。可宁波其余市县区依旧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仍旧要求先公证合同。
宁波市住建委回复:在《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规程(试行)》没有废止或者相关条款规定被修改之前,宁波全大市范围内(镇海将再次恢复),依旧应当按照此规定执行——除抵押权人为银行、信托机构外,其他主体之间办理抵押登记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还是必须先公证。
多地已取消“公证”要求
宁波下一步是否会修改?
记者了解到,在宁波,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公证收费标准为借款额的千分之三,100万的借款,抵押人需要掏一笔3000元的公证费,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群众的负担。
也正是因为以上原因,国内多个地方已经取消了房产抵押登记时的合同公证要求。那么,宁波市住建委是否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以及是否有相应的做法和措施?
宁波市住建委回复: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法治环境的完善,针对民间借贷抵押登记,全国各地登记部门做法和要求存在差异,市住建委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已经多次组织了专题讨论和研究。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