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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15种用于治疗癌症等救命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0-27 07:43:53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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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其中明确建立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制度,将15种用于治疗癌症、白血病等的高价救命药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据悉,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待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享受,个人不需要缴费。11月2日起,市区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各医保经办机构专窗,办理特殊药品费用补偿申报。

  15种救命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

  抗癌药,对于身患癌症的人来说就是救命药。然而,这些救命药也因为动辄每月几千、几万元药费,而给患者家庭带来重大经济负担。

  此次,宁波将多数用于胃癌、乳腺癌、白血病等15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范畴,对患癌家庭来说是个好消息。

  15种特殊药品分别是: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ATG- Fresenius S(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碳酸镧)、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

  宁波市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享受对象,覆盖了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含住院医保、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含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子女统筹,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各类参保人员。

  这项大病保险新政,个人不需要缴费,资金由各项医保基金支出。今年市区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今后将根据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最高可报销特殊药费28.25万元

  这些高价药,以前都不能在医保报销,需要患者个人承担。现在,患者发生特殊药品药费一旦超过起付线,就可以报销了。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年度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费用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补偿发生费用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也就是说,患者在一个年度内购买列入大病保险范畴的特殊药品,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可以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补偿55%;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补偿60%;50万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算下来,最高补偿金可以达到28.25万元。

  参保人员单独使用品种碳酸镧或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8000元,年度累计费用在8000元至2万元(含)部分,补偿50%,2万元以上费用按上述办法补偿。

  在特殊药品使用方面,政策也做了一些规定。如使用特殊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用法用量,都必须先备案再使用。参保人员还必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特殊药品的规格、价格、数量等标准,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11月2日起可在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2015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待遇就可以开始享受,报销时间是按医疗费票据开具时间所在年度进行补偿。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补偿,是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由平安养老、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太保寿险4家商保机构分别承办宁波各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业务。但不管是哪家商保机构,办理报销地点都是在各医保经办机构的专窗。

  为避免办理过于集中,对文件下发前已发生费用的人员,将采取受理后集中审核、集中支付的办法。此前已发生特殊药品费用的参保人员,由专窗工作人员在申请报销时办理备案登记。

  11月2日起,市区参保人员可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专窗,办理特殊药品费用补偿申报。如果想要咨询咨询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参保人员可向各级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或拨打咨询电话0574-12333。□记者 罗湘波 通讯员 任社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