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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开始实施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0-27 09:59:04   稿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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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一场大病耗掉半辈子积蓄,这是许多患者的一块“心病”,记者了解到,为避免因病致贫,我市近日出台新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减轻贫病之家药费负担。

据了解,多用于治疗胃癌、乳腺癌、白血病等的15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治疗过程中使用到这15种特殊药物的,相应药费支出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还可以获得额外补偿。

记者了解到,本次被列入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制度的15种特殊药品包括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ATG-Fresenius S(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碳酸镧)、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

而我市新近推出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待遇享受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据了解,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覆盖了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含住院医保、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含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子女统筹,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各类参保人员。个人不需额外缴费,就可以享受到这一新近推出的待遇,市区本年度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分别由各项医保基金支出。

据了解,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年度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费用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2万元,补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一个年度内,使用上述特殊药物,金额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补偿55%;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补偿60%;50万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单独使用品种为“碳酸镧”或“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年度补偿起付标准为8000元,年度累计费用在8000元至2万元(含)部分,补偿50%,2万元以上费用按上述办法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待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享受,按医疗费票据开具时间所在年度进行补偿,参保人员购药费用发生时应具有享受医疗保险(医疗统筹)待遇资格。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使用特殊药品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先备案再使用。参保人员应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特殊药品的规格、价格、数量等按照省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规定执行。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