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吗,两个月前,林志颖在宁波起诉了两家公司,状告对方侵犯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索赔125万元(本报9月22日曾报道),昨天下午该案在北仑法院开庭,双方和解了。
今年9月,维权人员在天猫看到一家实名认证网店,擅自使用林志颖的肖像和签名,为一款保险箱“代言”。
这家网店注册公司是上海某公司,保险箱是宁波艾姆勒保险箱有限公司生产的。于是,两家公司都被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被告艾姆勒公司代理人称,一年前,公司销售人员在网上拓展业务时,认识了所谓“小志(粉丝对林志颖的昵称)官方工作站”的相关人员,在和对方多次沟通后,双方谈妥合作事宜并签订合同,工作站允许公司使用林志颖信息进行宣传,工作站收取推广费、代言费等约2万元。
公司称,直到被起诉,他们才知道该工作站并没有合法授权。“我们愿意道歉,公司本来就已经亏本了,侵权也是因为受骗,希望能够结合我们的过错程度判决。”
在休庭调解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保证以后不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当庭表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东南商报 记者胡珊 通讯员贝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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