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关员展示原木烧制木炭
记者李华 通讯员董楠
俗话说,一吨炭,十吨木!当下,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木炭已成为珍贵的资源。于是,一些现代“卖炭翁”铤而走险,做起了跨国走私木炭的“黑心”买卖。
最近,宁波海关开展打击木炭走私专项行动,成功摧毁了地跨浙江、山东、河南、安徽等多省的木炭走私网络,抓获涉案嫌疑人近30名,查获涉案走私木炭集装箱数近700个,涉案木炭数量约13000吨,案值合计超亿元。
这也是宁波海关建关迄今查获最大的走私木炭系列案。
今年年初以来,宁波海关接连查获数起走私木炭案。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缉私警察发现,这些走私木炭案件的涉案嫌疑人都有一个共同联络人“J某”,而这个“J某”与多年前宁波海关侦办的另一起走私木炭案犯罪嫌疑人十分相似。
于是,宁波海关“顺藤摸瓜”,经过一番深入摸排调查,一个隐藏在“J某”背后的走私木炭团伙,渐渐浮出了水面。
这个走私团伙分工明确、手法隐秘,既有专人负责联系委托出境木炭的韩国、日本买家,还有专人向属地海关申报出口垃圾桶等小商品,更有高价雇佣集装箱车队专职运输走私木炭。经外围调查,这个走私团伙在近两年的时间里累计走私木炭数量超万吨。
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宁波海关迅速成立专案行动组,集中精干警力开展案件侦办,并部署实施抓捕。
今年8月初,赴金华抓捕的缉私警察在“J某”所住小区附近,冒着38摄氏度的高温蹲守3个多小时,终于将“J某”抓获,并于当晚9点将“J某”的合伙人“Y某”一并抓获。
与此同时,宁波海关在宁波北仑、大榭、梅山口岸现场多点同步行动,查扣6个转关已运抵的走私木炭集装箱,并在杭州海关的配合下,当场查扣正于东阳一处偏僻地点实施走私木炭调换“垃圾桶”道具货的3个集装箱。当场查扣木炭重量总计约200吨。
随着走私团伙核心成员的落网,抓捕行动全面铺开。8月中旬,案件抓捕组和取证组分组开展工作。一组赶赴山东青岛连续摸排、实施抓捕,成功抓捕目标嫌疑人;另一组赶赴安徽开展侦查取证,成功查获隐藏在深山之中的木炭烧制和仓储据点。
案件行动组还兵分多路赶赴上海、河南等多地,将木炭走私系列案十余名犯罪嫌疑人一一抓获归案,查证涉案木炭数量累计约12000吨。
一个犯罪团伙落网了,但宁波海关打击木炭走私专项行动并没有停止。
通过排摸线索和缜密部署,9月初海关缉私警察兵分多路再次出击。经过72小时的连续奋战,将另一走私团伙的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一一抓获归案,现场查押用于伪造海关铅封的机器1台,并成功截获正在码头等待装船出运的5个走私木炭集装箱,查证涉案木炭数量累计1300余吨。
宁波海关关员清点查扣走私木炭
为何看起来不值钱的木炭,会引起走私团伙的兴趣?
据介绍,由于韩国、日本的饮食习俗等原因,对木炭需求量极大。但是韩、日政府严格管制木材、木炭生产,木炭在这些国家价格很高,这就直接导致了一些韩、日买家远赴中国的河南、江西等地寻找原木烧制的木炭货源。
于是,国内少数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妄图闯关走私出口以牟取暴利。
殊不知,每烧制1吨木炭就要消耗5至10吨左右的天然木材,并且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还会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早在2004年就联合发文,明令禁止出口以木材(不包括竹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法网恢恢,等待他们的是国家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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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走私木炭等其他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走私行为归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走私分子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51条规定,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木炭等妨碍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超过10吨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超过50吨已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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