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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别轻视一张小小的借条:法官提醒你如何预防借贷纠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5-11-28 11:53:31   稿源: 余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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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新闻网讯(通讯员刘湛)当下的经济社会,借钱还钱是常有的事情。可有时为什么借出去的钱不能如愿收回甚至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或者明明自己还了钱,为什么还会被倒打一耙,甚至诉诸法律也无法保证能够胜诉。在此,市法院泗门法庭的法官通过展示一些真实发生的借贷案例,来提醒大家无论是作为出借方还是借钱方,一定要既讲诚信又讲手续,别小看一张小小的借条,但它所承载的法律意义却事关重大。

  案例一:借条手续要规范

  2012年5月,刘某从胡某处借得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5月归还,到期后刘某未归还,胡某便凭该张借条提起诉讼。庭审中,刘某辩称:借条系他本人出具,但借条中的借款他已经分五次还给胡某45000元,每次都是刘某一人到胡某家中归还,没有其他人在场。实际上,刘某仅欠胡某余款5000元,原本借条是用一张大纸写的,刘某每次还款后,都会在借条的下方进行记载,现在是胡某故意把刘某的还款记录撕去,仅剩下刘某写的借条部分,是胡某在讹人。后法院以刘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已还过款的事实,故判决刘某偿还胡某借款5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如果借款人刘某能够多留点心眼,比如借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或者每次还款的时候撕毁原来的借条、重新出具借条并在新的借条上详细记明每笔还款事实,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对方在借条上做手脚。别小看一张小小的借条,如果书写规范、内容严谨,日后便能省去很多扯皮的麻烦。建议在书写借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借款数目最好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两种形式,避免一方对仅有的阿拉伯数字进行添加或篡改;二是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注明身份号码,或选择让借款人在其签名处或借款金额处按指纹,对于数额较大的金钱往来,可以选择用公证的方法,若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盖章的同时,要务必使他明确表明保证人的身份;三是借款人在偿还借款时要及时向出借人索回借条或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归还部分借款后,应要求出借人变更借条,若涉及大额资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保存相关痕迹,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争议。

  案例二:借条中隐藏的时效要注意

  2011年8月11日,沈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借款于2012年2月11日到期。为消除顾虑,周某要求沈某提供保证人,于是沈某请王某出面为自己担保,王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后借款到期后,沈某未按期归还借款。2014年3月27日,沈某向周某重新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4年8月份归还其中5万元,其余到2015年全部还清,后沈某依旧未如期履行,故周某将沈某和王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沈某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王某对沈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沈某归还周某上述借款,而王某对沈某的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点评: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一般借条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几乎已经成为常识,但容易忽视的是在借款有他人担保的情况下,借条中还存在另外一道“红线”即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承担是有保证期间的,即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自动消除。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有三种计算方式:第一,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第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本案中,周某和王某在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期限,同时,周某在同意变更沈某的还款期限的同时,也未征得保证人王某的同意,故周某只能按照原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但因周某在此期间未向王某主张权利,故王某不再对沈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三:法律对借条的保护有限度

  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60万元,年利率48%,借款期限三个月,并约定若张某不能按约还清借款,自愿将房产抵偿给李某。当日李某就将6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借条起诉张某还款,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并按年息24%支付,同时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存在以房抵债协议,但并未就房产抵押情况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故只能按普通债权债务处理。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按约定利率进行偿还,债务人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属于自然之债,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得以执行,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予返还。在此提醒大家:民间非法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切勿贪图高利息而陷入高利贷陷阱。房产作为抵押需要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才能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作者系市法院泗门法庭法官)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