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刘盈蓉 通讯员 张怡)车子年检过期,出事了能赔多少?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给出的答案是“七成”。
今年7月,北仑张女士驾驶一辆奥迪轿车在中河路与一辆出租车追尾,由她负全责。当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定损时没有要求张女士提供行驶证、驾驶证等材料。可当张女士在4S店修完车,并将对方车辆的修理费也支付完毕后,保险公司却告诉她,对方车辆的修理费800元他们会赔,但因为她的汽车在事故发生时未年检,只能赔付19830元修理费中的70%,另外的30%要张女士自己“买单”。
听到这个消息后,张女士觉得很气愤。她觉得在定损和维修时,保险公司都没有要求她提供行驶证,也是在保险公司同意理赔的情况下,她才选择4S店进行维修。之所以没有及时年检,是对机动车年检的新规定没有了解清楚,以为6年内不需要年检。而且被保险公司拒赔后的20天内,她已将车送去年检并顺利通过,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有没有过年检根本没有关系。虽然30%的余款不到6000元,但张女士还是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但是,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也道出了自己的理由: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出险时被保险车辆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况,保险公司已通过录音电话、投保单等形式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依据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加黑加粗,通过电话方式向原告进行了说明,并以全部免责条款单独印刷的特别提示方式予以提示和说明,张女士对此已在投保单及特别提示的投保人声明处签字,且庭审中张女士也自认保险公司在其投保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张女士对此已充分理解并接受。
此外,张女士主张出险时保险公司员工承诺可以全部赔付,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即使张女士的主张成立,依据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条款约定,定损阶段的承诺也不构成保险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事故发生之日与张女士所有的车辆重新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之日有超过20天的时间间隔,张女士难以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其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之间的因果关系。现在保险公司已就张女士的车损赔付了70%,张女士对其自身未按规定对车辆及时年检的过失承担30%的损失,也符合公平原则。
最终,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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