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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儿童被性侵"系编造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稿源: 共青团中央微信公号   2019-06-27 07:52:00报料热线:81850000

  6月27日,在天津公安机关的支持下,贵州公安机关依法对在网上传播“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及信息的发帖人赵某某进行了讯问。初步查明,网上传播的“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均为他从网上收集,而非在贵州毕节、凯里拍摄,信息系其编造。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当中,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早前报道】

  贵州省民政厅微信公号“贵州民政”6月27日发布消息称,6月26日,有网民反映,疑似在我省毕节、凯里等地,福利院幼童和留守儿童幼儿园遭到性侵。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昨日下午毕节市和黔东南州两地民政部门紧急开展全面排查,省民政厅派出两个工作组昨晚在两地展开核实工作。

  毕节市民政部门 9 所儿童福利院、黔东南州 6 所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 5 所社会福利院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网络所述情况。毕节市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展开全面排查,已对疑似“风车幼儿园”进行重点排查,黔西和七星关区各 1 所大风车幼儿园,未发现网络所述情况。

  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正在扩大范围,全面进行排查。

  6月26日晚

  网友爆料称

  贵州有女童疑似被性侵:

  “幼儿园、孤儿院都有,在凯里和毕节。”

  随后自称为儿童保护组织的

  微博博主称这件事他是爆料人

  并贴图  

  该微博之后被其删除

  在该消息引爆网络后

  该博主又po出  

  收到证据的原博

  并陈述为什么没有一开始采取曝光

  @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

  对此事也进行了跟进

  最新回应  

  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吴智贤回应:调查组已经开展工作  

  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吴智贤称,今天中午收到了这条消息,属地公安机关已经全面介入,正在积极核实信息的真伪,调查组目前已经开展工作。如果性侵消息是真实的,将从严打击。如果是造谣,也会依法打击。        

  @黔东南网警巡查执法也在微博下回复:您好,十分感谢您提供的线索,我们黔东南警方非常重视此事,目前我们已经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

  目前,贵州省公安厅已派出工作组赴属地指导调查。

  毕节、凯里警方工作人员回应:未发现所谓“涉嫌卖淫”的情况

  随后,新京报记者致电贵州毕节警方、凯里警方核实消息。

  毕节警方工作人员表示,今日接到报警后,警方核查辖区内多家幼儿园及福利院,未发现所谓“涉嫌卖淫”的情况。目前,网警仍在就网络发布信息及人员进行核查。    

  凯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今天已经接到报警,也关注到了微博上的爆料,正在核查真假,还没去辖区内幼儿园和福利院排查,之前没有接到过相关警情。

  黔西县大风车幼儿园工作人员回应:查无“陈丽坤”

  网传图片中有一名疑似儿童卖淫组织者被标注为“风车幼儿园陈丽坤”。6月26日晚8时许,新京报记者致电黔西县大风车幼儿园一名白姓工作人员。根据其所描述,这所幼儿园并没有一名叫做“陈丽坤”的人。黔西县属于毕节市管辖。      

  “这个事情我们已经知道了,已经报警了,”上述白姓工作人员称,“今天早上看到网上的信息,然后就有好多人打电话给我们幼儿园问有没有陈丽坤这个人,我们根本没网上说的这个事情,后来就报警处理了,警察来查了一天,后来听警察说这个在网上发消息的人是一个黔西县外地的人。” 

  他表示:“今天收到很多人来问询的信息,到最后直接解释不过来,现在公安已经介入了,希望找到这个在网上发布信息的人进行调查。”

  多个网友发帖,称“幼儿园里的照片是假的”  

  6月26日23:00左右,有多个网友指出,通过识图软件,网传“爆料”图片或是假的,网友扒出爆料帖多处为旧图假图。截至今天上午6:00,并无官方发出认定声明,网传事件的真实性也在核查中。    

  在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刑法规定了如下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一、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的;两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 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猥亵儿童罪  

  1、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犯本罪的,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应依“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237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未 成年人性侵害就像罪恶的冰山,能够显露出的一角已经令人彻骨寒冷,隐没在水下的更加难以估计。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是全社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作为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留守儿童,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侵害往往具有长期性,如果没 有来自外界的干预和保护,罪恶的侵害不会自动终止,而孩子们正处在懵懂的年龄,难以第一时间意识到自己受到的是怎样的侵害,所以很多性侵未成年人案都是在 很长时间后才被意外揭发,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未成年人需要我们每个人的保护和爱,不管你是谁,不管你从事何种职业,我们都是从孩提时代成长起来的,用心 的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帮助周边需要关爱的未成年人,我们祖国的花朵才能更安全和健康的成长,不仅仅是每个家庭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关系着国家的 未来。   

  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 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 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 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 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 律依据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 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刑事责任

  《刑 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会持续跟进!孩子的安全,我们很在乎!当然,如果有人造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 综合整理自新京报、微信公众号“北京市12355青少年心理与法律服务热线”(ID:BeiJing12355)、“桥警之声”(ID:tsga0750)、中国普法网、微博@共青团中央、微博豆瓣网友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贵州省公安厅:"儿童被性侵"系编造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稿源: 共青团中央微信公号 2019-06-27 07:52:00

  6月27日,在天津公安机关的支持下,贵州公安机关依法对在网上传播“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及信息的发帖人赵某某进行了讯问。初步查明,网上传播的“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均为他从网上收集,而非在贵州毕节、凯里拍摄,信息系其编造。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当中,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早前报道】

  贵州省民政厅微信公号“贵州民政”6月27日发布消息称,6月26日,有网民反映,疑似在我省毕节、凯里等地,福利院幼童和留守儿童幼儿园遭到性侵。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昨日下午毕节市和黔东南州两地民政部门紧急开展全面排查,省民政厅派出两个工作组昨晚在两地展开核实工作。

  毕节市民政部门 9 所儿童福利院、黔东南州 6 所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 5 所社会福利院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网络所述情况。毕节市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展开全面排查,已对疑似“风车幼儿园”进行重点排查,黔西和七星关区各 1 所大风车幼儿园,未发现网络所述情况。

  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正在扩大范围,全面进行排查。

  6月26日晚

  网友爆料称

  贵州有女童疑似被性侵:

  “幼儿园、孤儿院都有,在凯里和毕节。”

  随后自称为儿童保护组织的

  微博博主称这件事他是爆料人

  并贴图  

  该微博之后被其删除

  在该消息引爆网络后

  该博主又po出  

  收到证据的原博

  并陈述为什么没有一开始采取曝光

  @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

  对此事也进行了跟进

  最新回应  

  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吴智贤回应:调查组已经开展工作  

  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吴智贤称,今天中午收到了这条消息,属地公安机关已经全面介入,正在积极核实信息的真伪,调查组目前已经开展工作。如果性侵消息是真实的,将从严打击。如果是造谣,也会依法打击。        

  @黔东南网警巡查执法也在微博下回复:您好,十分感谢您提供的线索,我们黔东南警方非常重视此事,目前我们已经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

  目前,贵州省公安厅已派出工作组赴属地指导调查。

  毕节、凯里警方工作人员回应:未发现所谓“涉嫌卖淫”的情况

  随后,新京报记者致电贵州毕节警方、凯里警方核实消息。

  毕节警方工作人员表示,今日接到报警后,警方核查辖区内多家幼儿园及福利院,未发现所谓“涉嫌卖淫”的情况。目前,网警仍在就网络发布信息及人员进行核查。    

  凯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今天已经接到报警,也关注到了微博上的爆料,正在核查真假,还没去辖区内幼儿园和福利院排查,之前没有接到过相关警情。

  黔西县大风车幼儿园工作人员回应:查无“陈丽坤”

  网传图片中有一名疑似儿童卖淫组织者被标注为“风车幼儿园陈丽坤”。6月26日晚8时许,新京报记者致电黔西县大风车幼儿园一名白姓工作人员。根据其所描述,这所幼儿园并没有一名叫做“陈丽坤”的人。黔西县属于毕节市管辖。      

  “这个事情我们已经知道了,已经报警了,”上述白姓工作人员称,“今天早上看到网上的信息,然后就有好多人打电话给我们幼儿园问有没有陈丽坤这个人,我们根本没网上说的这个事情,后来就报警处理了,警察来查了一天,后来听警察说这个在网上发消息的人是一个黔西县外地的人。” 

  他表示:“今天收到很多人来问询的信息,到最后直接解释不过来,现在公安已经介入了,希望找到这个在网上发布信息的人进行调查。”

  多个网友发帖,称“幼儿园里的照片是假的”  

  6月26日23:00左右,有多个网友指出,通过识图软件,网传“爆料”图片或是假的,网友扒出爆料帖多处为旧图假图。截至今天上午6:00,并无官方发出认定声明,网传事件的真实性也在核查中。    

  在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刑法规定了如下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一、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的;两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 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猥亵儿童罪  

  1、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犯本罪的,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应依“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237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未 成年人性侵害就像罪恶的冰山,能够显露出的一角已经令人彻骨寒冷,隐没在水下的更加难以估计。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是全社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作为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留守儿童,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侵害往往具有长期性,如果没 有来自外界的干预和保护,罪恶的侵害不会自动终止,而孩子们正处在懵懂的年龄,难以第一时间意识到自己受到的是怎样的侵害,所以很多性侵未成年人案都是在 很长时间后才被意外揭发,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未成年人需要我们每个人的保护和爱,不管你是谁,不管你从事何种职业,我们都是从孩提时代成长起来的,用心 的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帮助周边需要关爱的未成年人,我们祖国的花朵才能更安全和健康的成长,不仅仅是每个家庭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关系着国家的 未来。   

  散布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 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 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 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 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 律依据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 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刑事责任

  《刑 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会持续跟进!孩子的安全,我们很在乎!当然,如果有人造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 综合整理自新京报、微信公众号“北京市12355青少年心理与法律服务热线”(ID:BeiJing12355)、“桥警之声”(ID:tsga0750)、中国普法网、微博@共青团中央、微博豆瓣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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