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的朱女士去年年初曾出借10万元现金给一个朋友,由于双方关系较好,她没让对方出具借条。但出借一年多,对方一直没归还欠款,朱女士想追讨。现在,朱女士手里有与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谈到这笔欠款。朱女士问,今后如果起诉,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自己曾借钱给对方的证据?
【说法】
微信聊天记录既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理论上当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要使这个证据成立,必须证明其真实、有效。
首先,必须具有真实性。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聊天记录是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一般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显示出来的聊天主体大多具有特定的昵称,这就需要举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的身份,是否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另一方面,由于微信聊天记录是以计算机数据技术为支撑,具有易复制和易破坏的特定,在数据提取过程中可以通过特定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复制、修改和删减,因此,在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中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至关重要。这可能需要请专业技术人员提取,并进行公证,或者在适格证人的监督下提取聊天记录。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符合完整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所谓完整性是指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提交时,必须完整地提交整个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要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有联系,包括该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如聊天记录中提到的借款的金额、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约定、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等,这些对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才更具证明力。银行的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对方拿到借款后的留言等。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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