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官,6676万元的履行款已经打到法院账户,请您查收。”11月14日上午,镇海区人民法院刘法官接到了当事人的电话。刘法官立即打开电脑系统进行核对,66766906.95元,一分不差!刘法官顿时感觉收获满满。回忆起整个办案过程,刘法官在心里也不禁为被告的自动履行行为点了个大大的赞。
这是镇海区人民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以来取得成效的又一典型案例。据了解,镇海区人民法院推出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属于全国首创。
6600多万元连本带息全部履行
原来,富鸿公司、百伟公司(上述公司均为化名)于2012年签订《土地置换协议》,后因土地无法置换发生争议,双方多次自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19年7月,富鸿公司将百伟公司告上镇海区人民法院,要求百伟公司赔偿相应款项7500万元。因案件争议点较多,承办该案的刘法官尝试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要求百伟公司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和利息损失共计66487701.76元以及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生效后不到一个月,百伟公司便自动履行了判决确立的全部义务。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贯穿案件始终
该案从立案到审理、判决,再到执行,法官将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工作贯穿始终:立案时就向富鸿公司和百伟公司双方代理人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告知自动履行红利清单,激发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内生动力。在开庭审理和组织调解时,承办法官再次当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与否的法律后果。案件宣判之前,刘法官围绕着当事人争执焦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明合议确认证据、认定事实过程,阐明拟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和逻辑推理,以及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具体理由。通过真挚恳切的说理,进一步加强了与当事人的沟通,也增强了法官责任心,提升了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得当事人对判决的可能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最终促进当事人在判决后愿意自动履行。判决时给予合理确定履行期限,承办人综合分析认为案件标的巨大,当事人筹资确需一定时间等情况,避免盲目不切实际地确定履行期限,最终确定履行期限为45天。宣判之后,刘法官立即向百伟公司发送《自动履行提示书》,再次提醒、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百伟公司自动履行完毕后,经其申请,刘法官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符合诚信履行条件的,可以享受该院推出的诚信履行红利。
自动履行完毕将获得“诚信履行红利清单”
为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镇海区人民法院于8月7日建立首个当事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的案件。
对于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镇海区人民法院会开出的“诚信履行红利清单”,自动履行当事人凭此将获得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发放自动履行证明、提供诉讼服务便利、降低诉讼保全成本、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纳入招投标项目评审、给予财政性资金扶持、纳入企业评定和纳税信用评价、纳入相关信用平台、给予授信融资支持等10大红利。
镇海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张军斌介绍,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开展三个月以来,案件自动履行率稳步提升。接下来,镇海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工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成效,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宁波晚报记者殷欣欣 通讯员金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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