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时间能够倒流,再回到5月25日那一天,胡林(化名)不会再将手机带进考场,更不会在被提醒放到指定位置后仍不以为然。
可惜,这一切都不可能重来。在《关于对2019年度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青岛考区)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通报》中,胡林的名字出现了。违纪处理结果显示,不仅他自己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就连他所在的单位也被牵连进来,被处以“考核扣2分”。
更令他难以释怀的是,这一行为成为污点,进入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我真是悔之晚矣。”即便已经过去半年多时间,胡林依然懊恼不已,他希望不要再有人重蹈覆辙。
胡林不是个例。《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人社部了解到,自从2017年4月1日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正式施行以来,已有8000余人被记录进诚信档案库。
伪造学历报名无效处理
考试是一种早已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平等竞争”乃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公正”则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
然而,也正是因为涉及个人未来职业发展等重大利益,总有人铤而走险。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2019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期间,就有报考人员使用伪造的2002年以前的学历证书报名。
由于教育部2001年才开始实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开通学历网上查询系统,对2002年以前的学历证书进行认证尚有技术上、时间上的困难,这就给一些人伪造学历证书以可乘之机。
学历不符合报名要求的王丽(化名),就按照小广告找到了一个专门做文凭生意的中介。中介告诉她,“放心吧,这个学历证书网上又不好查,我们给你做得一定比真的还真。”
王丽拿到的伪造学历证书,从外观上看,钢印、公章、校长签字一应俱全,和正规院校的毕业证书并没有什么差别。在证书的右下角,还留着证书查询网址。当然,这个网址是假的。
拿着“万无一失”的学历证书报名,王丽却没能走进考场。因为,类似问题已经受到人社部注意。“我们要求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认真核查,并按工作规程要求,对该类人员作出报名无效的处理。”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
作弊无缘简政放权福利
他们所付出的代价还不止于此。
按照人社部第31号令的规定,应试人员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应试人员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而被记录在诚信档案库的人员,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就不再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在今年5月启动的试点中,人社部即为试点的5个国务院部门之一。
而被记录在诚信档案库的他们,则将与国家给予的这项便民福利无缘。正所谓“让绝大多数守信者方便,让极少数失信者受限”。
据介绍,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规程中,人社部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失信管理作出规定,具体有: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社部统一建立。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未来,将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组织作弊面临刑事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只是一个观察点,几乎所有的考试中都免不了有作弊等不诚信的个案。但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严格的惩罚正在显现出其震慑力。
今年4月,全国有20多个省份进行了2019年度公务员招录考试。5月以来,多个省份在公布成绩的同时或之后,也向外界披露了公务员考试的违纪情况,不少考生因作弊、雷同卷等问题被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例如,福建省人社厅决定对考试时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拍摄试卷的两人,予以“取消考试成绩,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五年”的处理。
再如,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对在考试现场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38名考生予以“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警告一次,若再次出现一般违纪情形,将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需要警醒的是,就算不怕被取消考试成绩,不担心被记入诚信档案,有的代价依然是考试作弊者难以承受的。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10月,在浙江省嘉兴市,拥有研究生学历的郑某因在“2018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中作弊,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令人唏嘘的是,2007年,他就因为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中购买答案作弊,后被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
“我再也不会干投机取巧的事儿了。”庭审结束后,郑某摇着头后悔道。不知道这一次,他是否真的长了记性!
网上有人问:“考试作弊是什么体验?”有人答道:“体验?你可以想象得不治之症的体验吧?你的人生会在你眼前崩塌!”
有一位高校教师写下了这段话:“作弊,是要付出代价的。也许你会被抓到,被记过、被零分处理、被记入档案、被取消学位;也许你会安然无恙,用最小的时间成本通过一门课程考试;也许你会碰上我这样佛系偷懒自定规则的监考人员。无论结局如何,请一定要谨记你在作弊时的忐忑,还有被抓时那种慌乱和等待处理时的恐惧,那就是你在等待付账时,附加的沉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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