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消息,宁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于2020年1月1日跨入新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有多项新政将实施。其间,医保就医结算系统将暂停服务10小时。速来了解。
报销怎么办?
医保系统暂停服务期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宁波市内就近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应急记账方式结算医疗费(选择应急记账方式,不再重复报销医疗费);也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先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宁 波市内就近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市医保局提醒医保参保人员,如非必须,请尽量避开在此时间段就医。
跨年度住院各类情况处理
① 首次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城乡居民的首次参保人员(指2020年1月1日开始享受宁波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人员)如果12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12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2020年1月1日起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② 连续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对 于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其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结算时的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和对应人员类别进行结算,例如参保人员在2019年12月23 日入院,2020年1月3日出院,其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均按2020城乡居民医保新年度医疗待遇进行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2020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上述参保人员在2019城乡医保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内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 高,且需跨年度连续住院的,为避免占用2020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住院累计额度,可由个人自愿选择在12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
③ 新年度未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2019年12月31日前享受宁波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但未参加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结清本次住院医疗费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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