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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校外培训机构何时复工复课?最新消息来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2-17 18:12: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专题】宁波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中国宁波网记者蒋炜宁 通讯员陆灵刚

  培训机构何时复工复课有了最新消息!2月17日,宁波市教育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应对疫情防控复工复课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在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培训机构完成材料报备并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可稳妥复课。具体复工复课时间将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复课时间不早于中小学校正式开学后一星期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坚持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培训机构的教职工不复工(聚集办公),提倡电话、网络在线等形式办公;学员复课时间不早于中小学校正式开学后一星期。

  具体复工复课时间将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当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培训机构完成材料报备并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可稳妥复课。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线下培训活动,网络线上授课内容不得早于学校进度。

  建立教职员工“一人一表”档案

  要求培训机构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教职员工信息,建立“一人一表”档案。对返回宁波前14天内离开湖北、温州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市或有与湖北、温州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市人员接触史的教职员工在医学观察期满前,或教职员工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一律不得返岗。教职员工需申报“宁波全域一码通”,并填写健康状况登记表。

  同时,按照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一定用量的消杀用品(如泡腾片等含氯消毒剂)、体温检测用品(如红外线额温枪)、防护用品(口罩)、喷洒工具等物资。对机构所有场所实施全面消杀,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同时,做好消毒纪录,以备检查。注重宣传引导,在场所显要位置、醒目区域设置疫情防控办法和突发公共安全性疾病的宣传提示,增强学校、家长、社会的疫情防控意识。

  培训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发布开学时间后,由机构自愿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复工复课申请(承诺)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复工复课工作方案等,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抽查。

  复工复课后,每天开启门窗,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期清洗空调,开启空调时,可同时开排气扇。做好日常性消毒,以清洁为主,用消毒水为办公室设备、教学区域、门把手和电梯按钮等进行消毒;同时,做好消毒纪录。开展手部卫生教育,配备洗手龙头、洗手液、抹手纸等。

  《实施方案》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教职员工和学生每天的体温监测和健康状况申报。建立教职员工的病假记录制度和缺课学生追踪制度,有员工、学生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应劝其不上班、停止培训,并尽早到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治疗。在属地卫健、疾控部门指导下,立即进行相关场所消毒。有条件的培训机构设立隔离观察室,配备紫外线灯等设施设备,用于暂时留观体温检测中发现体温异常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避免交叉感染。

  此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校外培训机构属地监管责任,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措施到位。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下培训行为,线上教学超标超前、应试导向、虚假宣传、制造焦虑等行为,以及对于未经审核或不符合复工复课条件擅自复工复课的培训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视情列入“黑名单”,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工作执行不到位的地区,市教育局将严肃问责。

  培训机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机构负责人(法人代表或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停止线下培训行为,不得擅自提前开课形成学生聚集,严防疫情扩散。加强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疾控部门、医疗部门的沟通联系。疫情不解除,坚决不开课。培训机构要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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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2-17 18:12:00

  中国宁波网记者蒋炜宁 通讯员陆灵刚

  培训机构何时复工复课有了最新消息!2月17日,宁波市教育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应对疫情防控复工复课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在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培训机构完成材料报备并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可稳妥复课。具体复工复课时间将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复课时间不早于中小学校正式开学后一星期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坚持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培训机构的教职工不复工(聚集办公),提倡电话、网络在线等形式办公;学员复课时间不早于中小学校正式开学后一星期。

  具体复工复课时间将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当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培训机构完成材料报备并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可稳妥复课。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线下培训活动,网络线上授课内容不得早于学校进度。

  建立教职员工“一人一表”档案

  要求培训机构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全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教职员工信息,建立“一人一表”档案。对返回宁波前14天内离开湖北、温州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市或有与湖北、温州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市人员接触史的教职员工在医学观察期满前,或教职员工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一律不得返岗。教职员工需申报“宁波全域一码通”,并填写健康状况登记表。

  同时,按照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一定用量的消杀用品(如泡腾片等含氯消毒剂)、体温检测用品(如红外线额温枪)、防护用品(口罩)、喷洒工具等物资。对机构所有场所实施全面消杀,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同时,做好消毒纪录,以备检查。注重宣传引导,在场所显要位置、醒目区域设置疫情防控办法和突发公共安全性疾病的宣传提示,增强学校、家长、社会的疫情防控意识。

  培训机构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发布开学时间后,由机构自愿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复工复课申请(承诺)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复工复课工作方案等,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进行抽查。

  复工复课后,每天开启门窗,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期清洗空调,开启空调时,可同时开排气扇。做好日常性消毒,以清洁为主,用消毒水为办公室设备、教学区域、门把手和电梯按钮等进行消毒;同时,做好消毒纪录。开展手部卫生教育,配备洗手龙头、洗手液、抹手纸等。

  《实施方案》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教职员工和学生每天的体温监测和健康状况申报。建立教职员工的病假记录制度和缺课学生追踪制度,有员工、学生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应劝其不上班、停止培训,并尽早到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治疗。在属地卫健、疾控部门指导下,立即进行相关场所消毒。有条件的培训机构设立隔离观察室,配备紫外线灯等设施设备,用于暂时留观体温检测中发现体温异常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避免交叉感染。

  此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校外培训机构属地监管责任,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措施到位。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下培训行为,线上教学超标超前、应试导向、虚假宣传、制造焦虑等行为,以及对于未经审核或不符合复工复课条件擅自复工复课的培训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视情列入“黑名单”,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工作执行不到位的地区,市教育局将严肃问责。

  培训机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机构负责人(法人代表或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停止线下培训行为,不得擅自提前开课形成学生聚集,严防疫情扩散。加强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疾控部门、医疗部门的沟通联系。疫情不解除,坚决不开课。培训机构要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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