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市献血条例>的决定》等4项决定。《宁波市献血条例》《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和《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将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施行。
符合累计献血四百毫升以上等条件,献血者将可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记者注意到,《宁波市献血条例》此次作了一次有人情味的修改,将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对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情况作了新规定,将原先要累计献血一千毫升以上才可终身免费用血的“门槛”调低至四百毫升,普通人只要献血两次就能达到,并增加了捐献造血干细胞等新情况。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捐献全血累计达四百毫升以上的,或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或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或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献血者捐献全血不足四百毫升的,本人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对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而言,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或稀有血型的献血者,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同样适用该政策。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行政许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修改后的《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将原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应当向主管的教育部门备案”。修改后的《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取消了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许可。(宁波晚报记者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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