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凌宇磊
买卖房屋时,双方仅约定了房屋的交付,那么对没有约定归属的自行车棚,该如何处理呢?日前,江北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于大爷将一套60平米的老房子卖给了刘大叔,自己搬去了同小区的另一套房子住。没想到两年后,买房的刘大叔将于大爷告上了法庭,要求于大爷返还房屋的配套车棚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于大爷想不通了,当时因为自己还住在这个小区要使用车棚,所以卖房时口头告诉过刘大叔这车棚不卖,如今这房子交付2年了,过户手续也办了,为何又来要车棚?
刘大叔则认为自行车棚是这套房子的附属设施,于大爷不卖车棚就应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清楚,现在合同里并没有写,就应该把车棚还给自己。
法官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车棚是涉案房屋的附属物,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随房产一并转让。刘大叔时隔两年再要求交付车棚确有可疑,但是否据此推定“双方曾口头约定车棚不买卖”存有争议。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刘大叔支付给于大爷8000元,于大爷将自行车棚交付给刘大叔。
法官提醒:
车棚往往是为了满足房产使用人的储物、停车等需求。在没有独立产权证的情况下,一般被认定为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与房屋具有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自行车棚作为房子的从物,允许当事人作出从物不随主物转让的约定。于大爷主张双方口头作出了相关约定,但在书面合同中没有明确,仅依据刘大叔时隔两年才来要车棚的事实而无其他证据,未必能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的约定。
法官建议,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房屋存有附属设施,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附属设施情况及转让标的物是否包含附属设施,避免后续履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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