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娜 通讯员 张琳 文/摄
记者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实施部署会议上获悉,《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市将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地方立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集中监管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共同监管相结合模式的城市。
记者了解到,《条例》从监管体制、职责分工、交易平台、交易目录、交易规则、交易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创新亮点颇多:公共资源交易将实行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进一步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建立“一体三级”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实行目录化管理,推广使用数字化交易和数字保函,推行交易服务管理标准化和“无证明”等改革。
2003年以来,我市探索推行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模式,建立市、县、乡镇三级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在优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保障重大民生项目建设、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公平公正、预防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以来,市、县两级16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办理各类交易事项21万多个,交易金额达19774亿元,节约财政性资金1350亿元,增收619亿元。
今年1月至6月,全市交管系统积极贯彻中央“六稳”、“六保”精神,通过创新交易方式,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共完成交易项目6643个,交易金额达699.7亿元,增收节资88.9亿元,均比去年同期增长约14%。《条例》固化了我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交易基本规则和程序、创新监管机制,有利于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市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新格局。
接下来,我市将全面推动《条例》落地落实,推进交易系统整合共享,实现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共同监管机制,实现交易的全过程监管。积极创新交易制度,实现效率效益双提升,特别是要积极落实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招标采购政策,积极推行招投标项目“评定分离”改革。
我市将以《条例》的贯彻落实为契机,进一步构建具有宁波特色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新格局,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走在全省全国前列,为宁波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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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六大创新亮点:
公共资源交易将实行集中监管和共同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条例》以法规授权的形式,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对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集中监管,对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共同监管,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同体监督、监督不力等问题。
进一步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针对公共空间广告经营权、国企大宗物资采购、排污权等新增项目,《条例》明确由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共同监管职责。同时,《条例》创造性地实行了“两分离”,在标前审批和标后履约监管与标中交易监管权力依法分离的前提下,将现场监管权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适当分离,有效形成各部门互相衔接和相互监督制约的监管格局。
我市将建立“一体三级”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条例》明确已经设立的各类领域性、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首次将乡镇(街道)小型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列入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化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明确的“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进平台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目录化管理,同时首次将基层集体三资交易项目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数字化交易和数字保函推广使用。我市于2015年实施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允许企业以保证保险合同代替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至今已累计释放近300亿元,为企业实际减负达15亿元以上。这一试点经验被写入《条例》,为推广我市首创的保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
推行交易服务管理标准化和“无证明”等改革。紧扣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在全国首次引入“无证明”交易理念,明确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简化交易流程,优化交易服务,推进交易服务管理标准化,并强化工作标准指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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