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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出境购物、代购等现象普遍 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2020-09-29 07:18: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丁安绘

  昨日上午,市检察院发布《近五年宁波走私犯罪检察工作白皮书》,对2015年至2019年间宁波走私犯罪检察工作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分析。

  白皮书显示,2015年至2019年间,宁波检察机关受理的走私案件呈增长趋势,走私规模持续扩大。在此背景下,走私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尤其是对于一些企业和个人或有意、或无意触碰“禁区”的现象,不得不给予提醒。

  非设关地≠法外之地

  在市检察院受理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方某某系“盛某78”船实际承租人、使用人,李某某受雇担任该船船长,华某某系慈溪市掌起镇红旗闸码头管理人员。

  2017年11月中下旬,方某某、华某某受人委托,指挥李某某等人多次驾驶“盛某78”船,从红旗闸码头出发,开行三四海里,至七姐八妹列岛附近海域,从一艘大船上接驳无合法手续的燃料油、白糖,随后返航至红旗闸码头直接卸驳。

  后经查,三人以上述方式非法接驳燃料油3航次50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104万余元;非法接驳白糖3航次127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441万余元。该船最后一次非法运输白糖在红旗闸码头卸驳时,被边防派出所查获,这批总重量为570吨的白糖,外包装上印有“泰国生产”“白砂糖”等字样。

  最终,上述三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一定的罚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设关地走私案。涉案船舶在领海以内,从大船上大批量非法装载成品油、白糖,随后运输至非设关地靠岸。三人是整个海上走私运输的其中一个环节,因此构成海上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检察官解释。

  非设关地走私形势严峻,是近5年来宁波检察机关受理的走私案件的一个主要特点。在受理审查起诉的229件898人的走私案件中,非设关地走私案件有108件537人,占比为47%。2019年,超半数走私案件为非设关地走私。

  伴随着非设关地走私案件数量的增加,此类案件的犯罪特征也越来越明显。一是走私对象比较集中,主要是成品油、冻品、白糖三类大宗商品,其中又以成品油走私数量最多;二是涉案人数众多,犯罪金额普遍很高,其中涉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非设关地走私案件有35件,占三分之一;三是走私团伙化、专业化程度高,逐步形成产、供、销比较完整的产业链,不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相对固定。

  非设关地走私,除了大肆偷逃国家应缴税款、扰乱市场秩序外,还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例如,成品油走私中,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改装船舶、改装油罐车运输,安全风险不小;冻品走私中,多数冷冻品运输条件难以得到全程保障,有些甚至是散货运输,对食品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一旦流入市场,查扣、处置难度大。

  从司法实践来看,象山港和三门湾沿岸、杭州湾南岸、甬江出海口附近,以及从大榭岛至北仑郭巨一带沿海地区,此类案件多发,应加强监管。此外,船舶、油库、陆上运输等环节也需要强化监管,从源头切断非设关地走私的各类条件。

  “由于非设关地走私社会危害性大,实际查处概率较低,对于参与走私各个链条的违法行为人,建议采取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等多方面手段,提升社会治理效果;对于走私冻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货物或者多次参与非设关地走私的违法行为人,要进一步加大刑事制裁力度。”检察官建议。

  没直接参与进出口环节≠不会涉及走私

  2015年11月,印度一商人通过网络与浙江某制冷剂公司取得联系,商谈采购制冷剂出口事宜。洽谈过程中,浙江这家公司获悉对方没有出口制冷剂所需的许可证,但公司负责人邱某经过考虑,仍向这名印度商人销售制冷剂,由外商自行委托他人办理出口手续。

  随后,这名印度商人找到滕某某,请其帮忙出口,双方决定以网格线名义伪报出口制冷剂。滕某某受托与制冷剂公司业务员吴某交接,由该公司提供制冷剂货源,并按滕某某的要求,以制冷剂的规格、网格线的字样定制外包装,将货物发送至滕某某所在的杭州某公司,然后由滕某某负责安排货物装箱。这名印度商人则以网格线名义,通过印度货代公司委托宁波某公司办理订舱、拖车、报关等具体事宜,从宁波口岸出口制冷剂2票共38吨,其中1票在北仑口岸被查获。

  最终,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浙江某制冷剂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公司负责人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吴某罚金2万元。

  “误以为没有直接参与进出口环节,就不会涉及走私,这样的‘误区’,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个例。”检察官说,以本案来说,浙江某制冷剂公司长期从事制冷剂出口业务,明知出口制冷剂需要许可证,亦明知印度客商无相应许可证,还签订相关合同,并帮忙定制网格线外包装用于伪装出口。可见,二者之间本质上属于国际贸易,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至于双方约定由外商自行找货代公司迂回运输、自行委托报关公司申报通关,无非是为降低走私风险、逃避打击而伪装成国内贸易的一种手段,浙江某制冷剂公司不直接负责出口手续,并不影响对其走私性质的认定。”因此,明知他人走私仍然提供帮助,也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同时,该案件也反映出了近5年来宁波走私犯罪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即民营企业走私案件多发。近5年来,宁波检察机关共受理单位犯罪案件77件,涉及106家企业,其中105家系民营企业。从地域分布看,106家企业中宁波本地企业24家、外地企业82家,这反映出企业走私的辐射面很广。

  所以,提高民营企业尤其是涉外贸企业的走私风险防范意识至关重要,企业应合规、合法经营。

  境外购物≠无走私风险

  出门旅行,给亲友带点当地特产或者商品,这是人之常情。但如果出境时还想这么干,那一定要悠着点,一不小心会被认定为“走私”。

  此前宁波有一个导游小刘,经常带团出国。慢慢地,亲朋好友、朋友的朋友托他带东西的越来越多。有一年年底,小刘带团去法国,很多亲友请他帮忙买东西,小刘都应了下来。

  到法国后,小刘一顿血拼,共买了76件奢侈品,总价40余万元,回国后在机场被当场查获。虽说小刘辩称东西都是帮亲朋好友购买的,自己不赚钱,但他仍被认定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仅被判了刑,还被罚了款,得不偿失。

  伴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社会民众通过跨境电商、海淘、代购甚至直接出境采购等方式,从境外购物的情形越来越常见。于是,“代购”一不小心变“走私”的情况也屡屡发生。

  杨某是在海曙区做代购生意的箱包店老板,他经常会找一些出国的商务人士、留学生当“买手”,支付给他们一笔代购费,让他们在国外帮忙购买奢侈品牌包,不到两年就卖出290件货物,结果同样因犯下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法院判刑18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5万元。

  白皮书中还提到一个典型案例。2017年上半年以来,李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编造虚假收货信息,通过网络从日本大量购买“万宝路”牌电子烟弹,并委托曾某等人在境内接收拆成小包裹转运逃税。截至2018年3月,李某某走私电子烟弹11.3万余条,偷逃应缴税额7080万余元;被告人曾某等其余三人参与走私电子烟弹,偷逃应缴税额2100万余元至5700万余元不等,最终,四人均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

  “随着境内居民海淘、出境购物、代购等现象越来越普遍,其中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检察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部分,在入关时一定要主动申报,否则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时,就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购物模式有三方面可能涉及走私的风险,需引起重视:一是不得以销售为目的通过随身行李携带或邮寄货物进出境,且只能限于合理自用范围;二是个人携带物品可能超过限量时应当如实申报,跨境邮寄物品时也应当如实填写邮寄信息;三是不得携带或邮寄违禁物品进出境。

  “其实‘走私犯罪’离我们每个人并不遥远。必须慎重对待报关,应如实申报,别让境外购物变成走私、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检察官提醒。 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蔡俊杰

制图张悦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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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出境购物、代购等现象普遍 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09-29 07:18:00

丁安绘

  昨日上午,市检察院发布《近五年宁波走私犯罪检察工作白皮书》,对2015年至2019年间宁波走私犯罪检察工作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分析。

  白皮书显示,2015年至2019年间,宁波检察机关受理的走私案件呈增长趋势,走私规模持续扩大。在此背景下,走私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尤其是对于一些企业和个人或有意、或无意触碰“禁区”的现象,不得不给予提醒。

  非设关地≠法外之地

  在市检察院受理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方某某系“盛某78”船实际承租人、使用人,李某某受雇担任该船船长,华某某系慈溪市掌起镇红旗闸码头管理人员。

  2017年11月中下旬,方某某、华某某受人委托,指挥李某某等人多次驾驶“盛某78”船,从红旗闸码头出发,开行三四海里,至七姐八妹列岛附近海域,从一艘大船上接驳无合法手续的燃料油、白糖,随后返航至红旗闸码头直接卸驳。

  后经查,三人以上述方式非法接驳燃料油3航次50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104万余元;非法接驳白糖3航次127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441万余元。该船最后一次非法运输白糖在红旗闸码头卸驳时,被边防派出所查获,这批总重量为570吨的白糖,外包装上印有“泰国生产”“白砂糖”等字样。

  最终,上述三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一定的罚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设关地走私案。涉案船舶在领海以内,从大船上大批量非法装载成品油、白糖,随后运输至非设关地靠岸。三人是整个海上走私运输的其中一个环节,因此构成海上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检察官解释。

  非设关地走私形势严峻,是近5年来宁波检察机关受理的走私案件的一个主要特点。在受理审查起诉的229件898人的走私案件中,非设关地走私案件有108件537人,占比为47%。2019年,超半数走私案件为非设关地走私。

  伴随着非设关地走私案件数量的增加,此类案件的犯罪特征也越来越明显。一是走私对象比较集中,主要是成品油、冻品、白糖三类大宗商品,其中又以成品油走私数量最多;二是涉案人数众多,犯罪金额普遍很高,其中涉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非设关地走私案件有35件,占三分之一;三是走私团伙化、专业化程度高,逐步形成产、供、销比较完整的产业链,不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相对固定。

  非设关地走私,除了大肆偷逃国家应缴税款、扰乱市场秩序外,还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例如,成品油走私中,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改装船舶、改装油罐车运输,安全风险不小;冻品走私中,多数冷冻品运输条件难以得到全程保障,有些甚至是散货运输,对食品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一旦流入市场,查扣、处置难度大。

  从司法实践来看,象山港和三门湾沿岸、杭州湾南岸、甬江出海口附近,以及从大榭岛至北仑郭巨一带沿海地区,此类案件多发,应加强监管。此外,船舶、油库、陆上运输等环节也需要强化监管,从源头切断非设关地走私的各类条件。

  “由于非设关地走私社会危害性大,实际查处概率较低,对于参与走私各个链条的违法行为人,建议采取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等多方面手段,提升社会治理效果;对于走私冻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货物或者多次参与非设关地走私的违法行为人,要进一步加大刑事制裁力度。”检察官建议。

  没直接参与进出口环节≠不会涉及走私

  2015年11月,印度一商人通过网络与浙江某制冷剂公司取得联系,商谈采购制冷剂出口事宜。洽谈过程中,浙江这家公司获悉对方没有出口制冷剂所需的许可证,但公司负责人邱某经过考虑,仍向这名印度商人销售制冷剂,由外商自行委托他人办理出口手续。

  随后,这名印度商人找到滕某某,请其帮忙出口,双方决定以网格线名义伪报出口制冷剂。滕某某受托与制冷剂公司业务员吴某交接,由该公司提供制冷剂货源,并按滕某某的要求,以制冷剂的规格、网格线的字样定制外包装,将货物发送至滕某某所在的杭州某公司,然后由滕某某负责安排货物装箱。这名印度商人则以网格线名义,通过印度货代公司委托宁波某公司办理订舱、拖车、报关等具体事宜,从宁波口岸出口制冷剂2票共38吨,其中1票在北仑口岸被查获。

  最终,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浙江某制冷剂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公司负责人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吴某罚金2万元。

  “误以为没有直接参与进出口环节,就不会涉及走私,这样的‘误区’,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个例。”检察官说,以本案来说,浙江某制冷剂公司长期从事制冷剂出口业务,明知出口制冷剂需要许可证,亦明知印度客商无相应许可证,还签订相关合同,并帮忙定制网格线外包装用于伪装出口。可见,二者之间本质上属于国际贸易,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至于双方约定由外商自行找货代公司迂回运输、自行委托报关公司申报通关,无非是为降低走私风险、逃避打击而伪装成国内贸易的一种手段,浙江某制冷剂公司不直接负责出口手续,并不影响对其走私性质的认定。”因此,明知他人走私仍然提供帮助,也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同时,该案件也反映出了近5年来宁波走私犯罪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即民营企业走私案件多发。近5年来,宁波检察机关共受理单位犯罪案件77件,涉及106家企业,其中105家系民营企业。从地域分布看,106家企业中宁波本地企业24家、外地企业82家,这反映出企业走私的辐射面很广。

  所以,提高民营企业尤其是涉外贸企业的走私风险防范意识至关重要,企业应合规、合法经营。

  境外购物≠无走私风险

  出门旅行,给亲友带点当地特产或者商品,这是人之常情。但如果出境时还想这么干,那一定要悠着点,一不小心会被认定为“走私”。

  此前宁波有一个导游小刘,经常带团出国。慢慢地,亲朋好友、朋友的朋友托他带东西的越来越多。有一年年底,小刘带团去法国,很多亲友请他帮忙买东西,小刘都应了下来。

  到法国后,小刘一顿血拼,共买了76件奢侈品,总价40余万元,回国后在机场被当场查获。虽说小刘辩称东西都是帮亲朋好友购买的,自己不赚钱,但他仍被认定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仅被判了刑,还被罚了款,得不偿失。

  伴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社会民众通过跨境电商、海淘、代购甚至直接出境采购等方式,从境外购物的情形越来越常见。于是,“代购”一不小心变“走私”的情况也屡屡发生。

  杨某是在海曙区做代购生意的箱包店老板,他经常会找一些出国的商务人士、留学生当“买手”,支付给他们一笔代购费,让他们在国外帮忙购买奢侈品牌包,不到两年就卖出290件货物,结果同样因犯下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法院判刑18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5万元。

  白皮书中还提到一个典型案例。2017年上半年以来,李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编造虚假收货信息,通过网络从日本大量购买“万宝路”牌电子烟弹,并委托曾某等人在境内接收拆成小包裹转运逃税。截至2018年3月,李某某走私电子烟弹11.3万余条,偷逃应缴税额7080万余元;被告人曾某等其余三人参与走私电子烟弹,偷逃应缴税额2100万余元至5700万余元不等,最终,四人均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

  “随着境内居民海淘、出境购物、代购等现象越来越普遍,其中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检察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部分,在入关时一定要主动申报,否则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时,就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购物模式有三方面可能涉及走私的风险,需引起重视:一是不得以销售为目的通过随身行李携带或邮寄货物进出境,且只能限于合理自用范围;二是个人携带物品可能超过限量时应当如实申报,跨境邮寄物品时也应当如实填写邮寄信息;三是不得携带或邮寄违禁物品进出境。

  “其实‘走私犯罪’离我们每个人并不遥远。必须慎重对待报关,应如实申报,别让境外购物变成走私、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检察官提醒。 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蔡俊杰

制图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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