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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全职太太发现丈夫出轨想离婚 能否获经济补偿?
2020-10-19 09:28: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周建平 摄

  全职太太算不算独立女性?

  电视剧《三十而已》开播后成了网上热议的一个话题,剧中女主角顾佳是个有智慧、有能力,追求完美的全职太太,她把老公从烟花编程师打造成“许总”,想尽办法把儿子送进最好的幼儿园,看似幸福美满的婚姻,但最后“许总”却出轨于一个职场菜鸟,并因此导致夫妻离婚。

  如今,全职太太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全职太太能活得像顾佳一样,敢爱敢恨敢离。很多全职太太在发现丈夫出轨后,虽有离婚之心,却无付诸行动的勇气,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全职太太由于长期在家,一直未工作,远离社会,已不习惯在职场上打拼。

  慈溪的胡女士最近就陷入了“离还是不离”的两难之中。胡女士10年前大学毕业后,被一家股份制银行录用,有稳定和不错的收入。在工作中,她结识了一个办企业的年轻老板,不久,对方便向她发起追求,两人于2015年结婚,次年生下一个儿子。之后,丈夫以其工作繁忙,家庭孩子缺人照顾为由,要求胡女士离职。胡女士考虑再三,向单位提交了辞呈。去年,胡女士发现丈夫与其公司一年轻女子有不正当关系,经过规劝,丈夫仍没回头。今年年初,胡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此事暂时搁置下来。到了5月,胡女士再次提出离婚,但却面临着两个现实的问题:首先是离婚后,她担心自己能否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工作,毕竟自己脱离社会已久;其次,自己虽然有心争夺儿子的抚养权,但以自己现有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很可能无法获得让自己满意的结果。

  据了解,在离婚案件中,类似于胡女士这样陷入尴尬的全职太太并不鲜见,她们即使发现丈夫出轨,虽有心离婚,最后往往因无力前行而不得不放弃。

  所谓全职太太,主要是指回归家庭,不参加社会工作的已婚女性,她们中的许多人实际上担任着保姆、厨师、清洁工、育儿师等多种职业角色,并不比职业女性轻松。

  作为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显然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为社会的再生产创造了价值,尽管如此,在很多人看来,全职太太难称真正独立的女性,一个客观的现实是,现行劳动法律并没有对全职太太的这种特殊劳动权益予以明确的保护,她们的辛劳也很难以一种定量的方法予以考衡,既然没有经济收入,就难言完全的独立。

  显然,如何定位全职太太,不仅与人们的观念有关,还与现行法律的完善与否等有关。

  全职太太是否有足够的竞争力来争取抚养权?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分析《民法典》的以上规定,对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法院除了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外,还要判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也就是要综合评判一方的受教育程度、行为品行、居住环境、经济条件、抚养规划、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感情亲密度等等。按照这一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仅靠卖惨,以及平时对孩子的悉心照顾,虽然能获得同情,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因此而直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只要对方证明你没有足够的能力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教育环境,就很可能因此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

  现在,很多全职太太非常年轻,有的甚至刚到而立之年,人生的半场都还没过完呢,因此,全职太太需要有一种敢于拼搏的勇气,即便离婚失去了太太的身份,也不要失了自己。当然,全职太太要有这样的勇气,必须时时充实自己,努力学习更多的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竞争力,让自己时刻保持可以顺利回归社会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全职太太离婚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见,全职太太离婚时能否要求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就所得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如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可要求经济补偿。

  《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予以补偿,但在离婚案中,真的要据此进行操作却非常复杂,想获得相应补偿并不容易,即使获得补偿,数额也相对有限。

  因此,对于全职太太来说,要以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权益,并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实现的。

  明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在夫妻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上,突破了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限制,确定了一种普适的补偿制度,充分考虑到一方对家庭全身心付出的价值,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如何进行补偿,即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仍然要通过司法实践来完善,很难一刀切,需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对方的经济能力、一方对家庭贡献的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虑。撰文金晓洁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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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全职太太发现丈夫出轨想离婚 能否获经济补偿?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10-19 09:28:00

周建平 摄

  全职太太算不算独立女性?

  电视剧《三十而已》开播后成了网上热议的一个话题,剧中女主角顾佳是个有智慧、有能力,追求完美的全职太太,她把老公从烟花编程师打造成“许总”,想尽办法把儿子送进最好的幼儿园,看似幸福美满的婚姻,但最后“许总”却出轨于一个职场菜鸟,并因此导致夫妻离婚。

  如今,全职太太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全职太太能活得像顾佳一样,敢爱敢恨敢离。很多全职太太在发现丈夫出轨后,虽有离婚之心,却无付诸行动的勇气,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全职太太由于长期在家,一直未工作,远离社会,已不习惯在职场上打拼。

  慈溪的胡女士最近就陷入了“离还是不离”的两难之中。胡女士10年前大学毕业后,被一家股份制银行录用,有稳定和不错的收入。在工作中,她结识了一个办企业的年轻老板,不久,对方便向她发起追求,两人于2015年结婚,次年生下一个儿子。之后,丈夫以其工作繁忙,家庭孩子缺人照顾为由,要求胡女士离职。胡女士考虑再三,向单位提交了辞呈。去年,胡女士发现丈夫与其公司一年轻女子有不正当关系,经过规劝,丈夫仍没回头。今年年初,胡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此事暂时搁置下来。到了5月,胡女士再次提出离婚,但却面临着两个现实的问题:首先是离婚后,她担心自己能否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工作,毕竟自己脱离社会已久;其次,自己虽然有心争夺儿子的抚养权,但以自己现有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很可能无法获得让自己满意的结果。

  据了解,在离婚案件中,类似于胡女士这样陷入尴尬的全职太太并不鲜见,她们即使发现丈夫出轨,虽有心离婚,最后往往因无力前行而不得不放弃。

  所谓全职太太,主要是指回归家庭,不参加社会工作的已婚女性,她们中的许多人实际上担任着保姆、厨师、清洁工、育儿师等多种职业角色,并不比职业女性轻松。

  作为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显然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为社会的再生产创造了价值,尽管如此,在很多人看来,全职太太难称真正独立的女性,一个客观的现实是,现行劳动法律并没有对全职太太的这种特殊劳动权益予以明确的保护,她们的辛劳也很难以一种定量的方法予以考衡,既然没有经济收入,就难言完全的独立。

  显然,如何定位全职太太,不仅与人们的观念有关,还与现行法律的完善与否等有关。

  全职太太是否有足够的竞争力来争取抚养权?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分析《民法典》的以上规定,对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法院除了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外,还要判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也就是要综合评判一方的受教育程度、行为品行、居住环境、经济条件、抚养规划、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感情亲密度等等。按照这一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仅靠卖惨,以及平时对孩子的悉心照顾,虽然能获得同情,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因此而直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只要对方证明你没有足够的能力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教育环境,就很可能因此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

  现在,很多全职太太非常年轻,有的甚至刚到而立之年,人生的半场都还没过完呢,因此,全职太太需要有一种敢于拼搏的勇气,即便离婚失去了太太的身份,也不要失了自己。当然,全职太太要有这样的勇气,必须时时充实自己,努力学习更多的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竞争力,让自己时刻保持可以顺利回归社会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全职太太离婚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由此可见,全职太太离婚时能否要求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就所得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如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可要求经济补偿。

  《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予以补偿,但在离婚案中,真的要据此进行操作却非常复杂,想获得相应补偿并不容易,即使获得补偿,数额也相对有限。

  因此,对于全职太太来说,要以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权益,并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实现的。

  明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在夫妻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上,突破了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限制,确定了一种普适的补偿制度,充分考虑到一方对家庭全身心付出的价值,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如何进行补偿,即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仍然要通过司法实践来完善,很难一刀切,需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对方的经济能力、一方对家庭贡献的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虑。撰文金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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