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刘山山 路余
上门量房时得知屋内曾发生过火灾,事后虽通过协商从卖家处拿到了一笔钱作为补偿,但是买主心里总感觉有个疙瘩。之后,买卖双方大小分歧丛生,直至闹上法庭。日前,慈溪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调解了这起案件。
“90后”的章先生是江苏人,在杭州湾新区工作。去年,他打算买套二手房,在宁波安居乐业。去年5月初,几经寻觅后,章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章先生和卖家沈女士联系了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第三方介入交易。该套房屋价款为128.5万元,三方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当月底前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超过两个月,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应按房屋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签完合同后,章先生按约先支付了51万元购房款并拿到了房屋钥匙。
不料“意外”出现了。某日,章先生带装修人员上门量房,无意中得知该房曾发生过火灾,这让他十分介意。章先生认为,自己从未被告知房屋曾发生此事,沈女士和中介公司存在欺骗行为。卖家沈女士承认屋内曾失火,但火势不大,仅厨房内的一小部分墙体被烧黑,并未对房屋整体造成影响,也未有人员伤亡,所以此前没有特别提出来。
经过多次交涉,去年11月8日,沈女士、章先生与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沈女士赔偿章先生9000元作为房屋装修补偿,同日办理网签手续,待新的不动产权证出来后,买方章先生须积极配合银行工作人员办理按揭手续,否则卖家沈女士有权要求章先生按房价的30%支付违约金。
然而,《补充协议》签订后,章先生和沈女士、中介公司又因为中介费支付、购房余款支付等问题大小争执不断。一个月后,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沈女士退还5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7万元。
经过承办法官几个月的耐心调解,最终当事人达成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沈女士退还章先生购房款51万元,章先生协助沈女士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注销手续。如未按期履行前述两条中各自的履行义务,则需支付对方违约金25.7万元。另外,案件实际受理费由章先生负担。
调解协议签订数日后,房屋的网签注销手续顺利办理,章先生也如期拿回了51万元购房款。干戈化解,回归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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