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签名,务必谨慎)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董怡 文/摄
“为什么不在我签字之前告知我!”近日,宁波一男子小王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不久前,小王在某平台上发布了一则房屋出租信息,打算出租父亲名下的一处住房。隔天,他就接到了一家不动产管理公司业务员李某打来的电话,表示公司有意托管该房屋。
经协商,双方确定房屋交由该公司管理出租,同时公司按每月2850元的租金支付给小王。随后,李某提出按照公司规定,需要小王签订电子合同,接着就将电子合同的链接通过微信发给了小王。手头正忙的小王本想晚些再签字,但李某不时发消息来催促。但小王点开链接发现,只能看到签名页,看不了合同的具体条款。
随后,小王通过微信询问李某,但未及时得到回复。由于此前双方商谈顺利,出于信任,小王很快签字提交。
签完字后,业务员的回复姗姗来迟,李某截图告知小王合同中有一笔房屋维修基金,按照合同约定,小王需每天向托管公司支付1元的维修费,该费用按年收取,每年总计365元。
“前两天商量租金时怎么不提这笔费用?合同加载不出来的时候为什么不及时回复?偏等到签完字才告诉我!”小王很生气,向业务员要求去掉此条款,否则双方解约。但该公司认为小王已签完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若要解约,需支付三倍租金作为违约金。
小王遂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确认每日支付1元房屋维修费的条款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中一项有效要件。本案中,根据小王与业务人员李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小王在签字过程中确未看过合同条款,被告事先也未将涉房屋维修费的条款告知小王,小王在得知该条款内容后马上提出了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其对该条款并不知情。
最终,法院判决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小王无需向公司支付房屋维修费。
法官提醒:
电子合同的普及节约了签约双方时间、物流等多方面成本,但也可能因为数据是否安全可信、签署流程是否规范等问题引发一系列纠纷。因此,签约各方在签署合同时都应仔细浏览合同内容,全面了解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签字,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疏忽大意。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