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杨绪忠 通讯员 张玲芝 朱宁溪
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今天发布消息,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有力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决定公开通报3起典型违规野外用火案件,以增强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
镇海区陈某某违规野外用火案
2020年4月10日,市森林公安局镇海分局收到一条来自镇海区森林防火视频监控平台的报警,报警显示位于九龙湖镇十字路水库西侧一处隐蔽山林中有异常热点,疑似有野外用火现象发生。经现场调查核实,安徽籍陈某某组织亲朋好友利用炭火在山林进行烧烤野炊,根据《镇海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2020年3月23日-4月30日为森林禁火期,陈某某在森林禁火期内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象山县庞某违规野外用火案
2020年4月8日,象山县庞某明在禁火期到新桥镇高湾村“丁家塘山”枇杷山烧茅草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0.5906公顷(折合8.9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烧毁面积)0.1733公顷(折合2.6亩),过火有林地面积尚不构成森林火灾。
庞某明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鉴于被处罚人在象山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禁火令期间违规用火发生森林火情,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庞某明被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整的罚款。
象山县朱某国违规野外用火案
2020年4月7日,象山县朱某国在禁火期到石浦镇新鹤村“沙家湾山”番薯地烧田坎草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0.6325公顷(折合9.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烧毁面积)0.2867公顷(折合4.3亩),过火有林地面积尚不构成森林火灾。
朱某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鉴于朱某国在象山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禁火令期间违规用火发生森林火情,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朱某国被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人民币3000元整的罚款。
除案例中行政罚款,当事人还需承担因违规野外用火造成的损失及扑救费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醒:千亩林万亩林,无视防火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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