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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言秽语诽谤法官 宁波一男子被判刑!
2020-11-20 20:08: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庭审现场)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尹杉 文/图

  先是欠钱不还输了官司,而后拒不履行被限制高消费,不知悔改的他竟然开始在网络上发布污言秽语诽谤法官。昨日,鄞州法院一审宣判,薛某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司法蛀虫”“美女律师给法官塞钱了?上床了?”……2020年5月至6月,我市一男子薛某在网络论坛上发布帖子,用极为龌龊露骨的语言造谣、诽谤法官和原告律师,用词粗俗下流,内容不堪入目。

  事情还得从薛某败诉的那起合同纠纷案说起。薛某与朋友合伙开了家公司,因在经营中出现分歧,朋友退股,薛某退还其入股款项。薛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薛某尚欠股资退股款13万余元,在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偿还。”

  但是,薛某却并未按照约定如期支付这笔退股欠款。催讨无果,今年1月,朋友向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今年4月,奉化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薛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要求在所有的供应商债务、工人工资偿付后再清偿这笔欠款。

  奉化法院依法判决薛某支付原告欠款13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法院宣判后,薛某未上诉。

  今年5月,原告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奉化法院强制执行,薛某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薛某诽谤法官言语截图。)

  自从被限制高消费后,薛某再也不能乘坐飞机出差,生意也因此遭受了影响。薛某不但不积极悔改、偿还债务,反而为泄私愤,欲通过歪门邪道的方式向法院施压。于是便有了在网上发帖造谣、诽谤的一幕。网上发帖的点击量、浏览次数有1.3万余人次。

  看到帖子后,主审法官和原告律师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7月6日,薛某被抓获归案。7月9日,薛某委托其亲属将网上发布的帖子删除。

  薛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案件宣判后,我对判决结果是不服的,但因为忙于生意,过了案件的上诉期。后来又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坐不了飞机,不能出差。我就是想把事情搞大,让法院撤销对我的执行。帖子中诋毁法官和律师的言论,是我自己的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诽谤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11月17日,鄞州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薛某承认自己的行为有错,但拒不认罪。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薛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捏造损害他人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有1.3万余次,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损害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昨日,鄞州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庭审现场。)

  “诽谤罪是一个相对自诉罪名,一般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但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可以提起公诉。”法官解释,本案中,被告人侵犯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故本案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在此,也提醒市民朋友,如对法院的判决存有异议,可以从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是采取非法途径和暴力手段。对于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抹黑法官的行为,必将依法严惩。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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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言秽语诽谤法官 宁波一男子被判刑!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0-11-20 20:08:00

(庭审现场)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尹杉 文/图

  先是欠钱不还输了官司,而后拒不履行被限制高消费,不知悔改的他竟然开始在网络上发布污言秽语诽谤法官。昨日,鄞州法院一审宣判,薛某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司法蛀虫”“美女律师给法官塞钱了?上床了?”……2020年5月至6月,我市一男子薛某在网络论坛上发布帖子,用极为龌龊露骨的语言造谣、诽谤法官和原告律师,用词粗俗下流,内容不堪入目。

  事情还得从薛某败诉的那起合同纠纷案说起。薛某与朋友合伙开了家公司,因在经营中出现分歧,朋友退股,薛某退还其入股款项。薛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薛某尚欠股资退股款13万余元,在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偿还。”

  但是,薛某却并未按照约定如期支付这笔退股欠款。催讨无果,今年1月,朋友向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今年4月,奉化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薛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要求在所有的供应商债务、工人工资偿付后再清偿这笔欠款。

  奉化法院依法判决薛某支付原告欠款13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法院宣判后,薛某未上诉。

  今年5月,原告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奉化法院强制执行,薛某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薛某诽谤法官言语截图。)

  自从被限制高消费后,薛某再也不能乘坐飞机出差,生意也因此遭受了影响。薛某不但不积极悔改、偿还债务,反而为泄私愤,欲通过歪门邪道的方式向法院施压。于是便有了在网上发帖造谣、诽谤的一幕。网上发帖的点击量、浏览次数有1.3万余人次。

  看到帖子后,主审法官和原告律师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7月6日,薛某被抓获归案。7月9日,薛某委托其亲属将网上发布的帖子删除。

  薛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案件宣判后,我对判决结果是不服的,但因为忙于生意,过了案件的上诉期。后来又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坐不了飞机,不能出差。我就是想把事情搞大,让法院撤销对我的执行。帖子中诋毁法官和律师的言论,是我自己的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诽谤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11月17日,鄞州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薛某承认自己的行为有错,但拒不认罪。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薛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捏造损害他人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有1.3万余次,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损害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昨日,鄞州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庭审现场。)

  “诽谤罪是一个相对自诉罪名,一般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但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可以提起公诉。”法官解释,本案中,被告人侵犯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故本案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在此,也提醒市民朋友,如对法院的判决存有异议,可以从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合理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而不是采取非法途径和暴力手段。对于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抹黑法官的行为,必将依法严惩。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杜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