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7年2月25日上午,周杨尸体在安徽省颍上县江店孜镇原区政府公用厕所粪坑内被发现,经鉴定系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左德刚等五人犯盗窃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历经法院多次审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不予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以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对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以左德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害人母亲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同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复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皖刑监8号再审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于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审被告人左德刚因怀疑被害人周杨盗窃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集同案人陈永宣、杨士庆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汽车站一起乘坐石某的出租车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周杨带上车行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附近停车,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周杨下车,左、陈、杨三人逼问周杨是否偷空调,并对周杨拳打脚踢,杨士庆持木棍对周杨击打。周杨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的公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刚采用绳勒、手掐周杨的颈部,陈永宣绳勒周杨的颈部,致周杨死亡,后三人将周杨尸体头南脚北抛入厕所粪坑内,乘石某的车逃离现场。同年2月25日,周杨尸体被发现。2010年5月27日,同案盗窃犯刘道胜向司法机关检举了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杀害周杨的事实。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关于对左德刚的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正确,应予确认。原审被告人左德刚与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周杨生命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德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为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改判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对出庭检察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认定左德刚构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左德刚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正确,该判决应予维持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刚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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