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阿姨从雇主家阳台围栏跨出去捡围裙,结果坠落受伤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后来,其起诉雇主要求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43万余元。近日,海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居家阿姨翻栏杆摔伤
现年60岁的张阿姨于去年9月受雇于陆先生,主提供烧饭劳务,包吃、住,按月计发工资。
2019年11月24日中午,张阿姨发现晾晒在阳台上的围裙飘落到旁边的仓库屋顶,于是她翻过阳台1.1米高的栏杆,跨到案外人仓库屋顶。不料屋顶的塑料板难承其重,张阿姨坠落至仓库内的水泥地面上受伤。张阿姨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后,她的多处伤势经鉴定达九级、十级伤残。
今年9月份,张阿姨将雇主陆先生告上法庭。
雇主无过错无需担责
近日,海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张阿姨一方称,其受雇于被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赔偿其治疗费、误工费、后继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
被告陆先生一方辩称,其雇佣原告张阿姨来提供烧饭劳务,而原告不顾危险从其住房阳台上1.1米高的栏杆爬出去受伤,并非在烧饭过程中受伤。原告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并非被告责任,被告对此亦没有过错,相关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另外,原告已经年满50周岁,不存在误工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捡拾衣物从被告住所阳台围栏翻越至案外人仓库屋顶,跌落摔伤,尽管该伤害在受雇于被告期间发生,但并非原告从事烧饭劳务所致,且被告亦未要求原告实施该行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对其行为是否会导致危险作出正确判断,所以原告受伤系其自身的危险行为和错误判断所致,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受伤负有侵权责任。最后,法院认定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陆先生在原告张阿姨住院治疗期间已经垫付医药费3万多元。审理中,被告表示该费用不向原告主张返还。同时,被告出于人道精神,愿意再向原告支付2万元作为补偿。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并准许。
该案的承办法官解释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雇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是雇主对劳务者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
宁波晚报记者殷欣欣 通讯员陶琪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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