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来锦旗)
中国宁波网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王璇 蒋杰 文/图
“真心为民办事,倾心替民解忧。”日前,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汪培伟收了一面鲜红的锦旗。当事人吕某紧紧握住他的手说:“困扰我20多年的案子终于解决了,我父亲再也不用忧心了。感谢检察官!”
吕某,原系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1996年7月,该建筑公司与物资公司订立工程发包项目,并支付了50万元保证金。后因涉案工程土地存在争议,导致该工程未实际开工。吕某发现后,认为是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利用虚构的建筑项目骗取建筑公司保证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物资公司向建筑公司开具转账支票,拟退还50万元,但支票因存款不足被退票。
2018年10月12日,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翁某返还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翁某辩称吕某怠于行使权利,本案已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起诉。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情形,因此判决翁某返还吕某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随后,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翁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把自己名下唯一套房产过户到了儿子名下。吕某认为,翁某此举是为了逃避债务,遂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而该法院审查后发现,翁某的儿子常年居住在日本,遂以存在涉外因素为由,将该案移送市中级法院。与此同时,翁某不服法院判决,于2020年9月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双方达成协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问题。涉案纠纷发生在1996年9月,而吕某提起诉讼是在2018年10月,时间已超过20年。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对该权利法院不予保护。但本案中吕某主观上一直在积极主张其权利,因此法院认为并非吕某自身原因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讲,对于翁某的申诉主张检察机关难以支持。
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易,但双方二十多年的积怨消除难,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找到平衡?
汪培伟联系到翁某儿子,告知其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经过耐心沟通,其最终认同50万元保证金是翁某违约在先并未退还。经过耐心解释,最终翁某儿子同意调解。之后,汪培伟再联系吕某,从有利于其避免漫长诉讼,尽快拿回执行款等角度耐心分析,吕某亦同意调解。最终,通过一个月多次与多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努力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翁某共计支付吕某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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