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2019年度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同时也推出了进一步简便优化办税的新举措。一起来看看今年都有哪些新变化和注意事项?
单独计税的年终奖不在汇算范围内
依据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要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 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 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按照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当然,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首推“首违不罚”制度
《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个税管家资深税务师王翠向天目新闻记者表示,此举很好地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以往规定,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或将受到相应的罚款,甚至影响到个人信用记录。”王翠说。
关联2019年度汇算状况
本年度汇算清缴也对纳税人2019年度汇算补税和2020年度汇算退税进行了关联。
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也就是说,如果2019年没有按规定退补税,2020年将办理不了汇算清缴。
王翠表示,通过关联纳税人2019年度的申报记录,提醒纳税人依法诚信申报办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纳税人的涉税信用记录。
年度汇算时间3月启动
公告明确,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同时,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7种情形或退税 2种情形或补税
税务总局披露,实践中有7种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可能产生退税。
这包括了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2020年度 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 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预缴税 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另一方面,有2类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
这涉及到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
哪些人不用办理?
公告表示,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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