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托和“医生”联手忽悠患者,诈骗钱财百万余元。骗子受到应有惩处,然而众多被害人早已消失在茫茫人海。该如何维护这些被害人的权益?近日,全国首例医疗机构欺诈性诊疗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某医疗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就一起医疗欺诈案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58万元。
无锡某医疗门诊部注册登记于2006年,属个人独资企业,原先是一家综合门诊部,开设内科、外科、妇科、中医诊疗等多个项目。因经营问题,门诊部频繁更换老板。2016年,湖北籍男子陆某某成为门诊部法人代表。
为增加营业额,负责门诊经营的福建莆田男子陈某某等人,在明知门诊部缺乏医疗条件和医疗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医托”从市内正规医院骗来病人进行“开发”。警方在侦查环节共找到被害人27名,财产损失总计10.6万余元。2017年9月,陈某某等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上述10.6万余元由警方发还给27名被害人。
一家有规模的医疗机构,请了“专业医托”招徕病人,几个月内接待的病人不可能仅仅27人。检察官通过细查记账本、门诊发票等大量收据,终于厘清该门诊部在2016年8月11日至10月30日间,收款总额约130万元,其中包含刑事判决认定的10.6万余元。同时,陈某、黄某等26人不在刑事案件认定的被害人范围之内。
刑事案件因证据标准严格,仅能为27名被害人伸张权利,其他受害者是否可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来维护权益?2019年10月,根据医疗专家的意见建议,无锡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门诊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的成功办理,一是探索了将医疗欺诈纳入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二是将欺诈性医疗服务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对医疗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和作出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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