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瑞安一男子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第一时间申请人身保护令——为保障7岁女儿的人身安全,禁止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妻子是全职太太,“全身心”投入到女儿的“教育”中,从3岁开始都奔波于各种培训班的小姑娘,到了7岁,已经浑身伤痕累累。
老公实在忍不下去了。
丈夫陈某和妻子朱某在2014年有了女儿玲玲(化名),陈某从事酒水销售工作,经常在外奔波,朱某便成了家庭主妇,全职在家照顾玲玲。
玲玲三岁就开始便参加古筝、钢琴、英语启蒙、模特走秀等兴趣班,但母亲朱某一直过分严苛,玲玲稍有不慎或者不认真,便会被训斥、甚至挨打。
“因为作业没写好或者其他没学好,就关在房间里打的事情时有发生。一开始我也只是觉得她脾气暴躁、对孩子要求较高,便只充当和事佬劝阻她。后来看到孩子脸上、身上无法消退的淤青和伤疤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孩子已经成为她发泄的工具。”老公陈某说。
在此次申请中,陈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照片与录音视频,其中一张照片显示玲玲身上多处大面积红肿、淤青;一段视频显示玲玲在练习钢琴时出现失误,母亲朱某多次用力地用手戳其头部、脸部;另一段视频显示朱某在客厅殴打玲玲,三次拳打脚踢将玲玲打趴在地。
受理案件后,经办法官来到玲玲学校与玲玲谈话,一年级的孩子表现出有别于同龄人的平静,闭口不谈在家中遭遇之事。
后经办法官与朱某进行谈话,朱某承认了自己在家里的长期暴力行为。
最后,法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本应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亲属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对婚生女玲玲实施家庭暴力。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发出后,瑞安法院向玲玲所在学校、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送达了人身保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希望能共同监督朱某履行禁止殴打女儿的法律义务、制止朱某的过激暴力行为。同时瑞安法院联系到了当地妇联机构为朱某进行心理辅导、调节情绪,朱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保证以后不再实施家暴行为,并重新在外寻找工作,通过增加社会活动,缓解精神压力。
法官说,这个案子是爸爸实在忍不住求助于法院。更多的家庭暴力案件多具隐蔽性、隐私性、长期性等特点,难有相应“见证人”,受害人往往取证困难,不敢、不能说出口,尤其是未成年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另外,学校等教育机构是除父母亲人外最密切接触未成年子女的场所,若发现学生的精神状态异常或者身上带伤,应及时介入了解情况,必要时留存证据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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