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钟法 蔡俊杰 文/图
“被告人利欲熏心、唯利是图,不仅违背了保守商业秘密的职业规则,也辜负了公司十多年来的培育和付出,更触犯了刑法……”今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伴随着公诉人铿锵有力的声音,该院首起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A公司系一家音视频智能化集成产业企业。2015年,A公司委托德国某公司研发小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并利用一项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紧凑型数字调音台,该产品获得了“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A公司所有。
2016年底,时任A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的郑某在参与上述项目期间,产生了利用这一技术,另立公司牟利的念头。于是,他先后拉拢丘某、文某及其外甥贺某入伙,还安排贺某到A公司学习技术操作。此后,郑某、丘某利用A公司技术设备,暗地里试产样机。不仅如此,郑某还指使丘某,从工程师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核心技术源代码。
2018年4至5月,郑某又盗取了A公司亦属于商业秘密的三项技术信息,并指使丘某进行筛选并备份于移动硬盘中。
2018年8月、10月,郑某、丘某先后离职,并在东钱湖附近租赁民宅,生产调音台。2019年3月,郑某指使贺某在广东成立公司,继续生产、销售调音台。文某之后也到该公司任职。
庭审现场
2019年8月,A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侵权调音台后报案。经鉴定,A公司所主张的相关技术,与现场查扣的存储设备中或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2021年3月19日,市检察院以郑某等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昨日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被害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涉案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值评估及权属等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庭审现场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又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丘某、文某、贺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公诉人结合本案,向全市发出提醒:第一,广大甬商甬企在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整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现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寻求执法、司法保护;第二,广大企业从业人员,既要严格遵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更要坚守诚实守信做人底线,自觉抵制非法获取、使用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执法、司法机关要更加积极主动担当作为,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精准化执法、司法保障,依法严惩侵害甬商甬企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让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寸步难行”。
编辑: 杜寅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