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最高罚100万元;个人没有准确投放装修垃圾,或没有用袋装的,最高罚200元;物业没有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的,最高罚3万元……
6月起,浙江省首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即将实施。
随着城市发展,嘉兴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随意倾倒等行为时有发生,偷倒建筑垃圾的问题特别突出,亟需推进建筑垃圾管理立法。
记者从嘉兴人大网获悉,该条例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条例》明确,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沿途丢弃或者随意倾倒建设工程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或者随意倾倒装修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装修垃圾可以投放至确定的堆放点,也可以投放至利用、处置和转运场所,投放装修垃圾应当采取袋装等防漏措施。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个人未准确投放装修垃圾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条例》还提出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人制度,由物业或村委会、居委会担任。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是确定装修垃圾堆放点,不能确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管理人没有履行这条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