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胡婷婷 文/图
今天,经鄞州检察院提起公诉,鄞州法院对一起危险作业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宁波首例宣判的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1年3月4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一家企业仓库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待售乙酸312桶,其中207桶乙酸(质量约41吨)为经营者何某所有,其余为其他公司所有并暂寄存于该处。经鉴定,该查获的待售乙酸为含量99%以上的乙酸,属《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检查,何某从事乙酸经营、作业、储存活动的条件、设施均不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何某注册成立宁波市某助剂厂后,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相关证件情况下,租赁一间简易木结构平房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进行乙酸的经营、作业、储存活动。
庭审现场
2021年4月28日,何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鄞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在经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何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检察官提醒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本案中,何某用来储存乙酸的仓库仅为一简易木结构平房,紧邻多家公司,这些公司进出人员、车辆众多,附近还有加油装置,甚至距离仓库约2米处,还有一套平时用来烧饭的煤气灶具,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此外,该仓库并没有设防流散设施,一旦乙酸泄露会直接流入附近的河中,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事故。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可能构成犯罪,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这也提醒广大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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