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
中国宁波网记者 张凯凯 通讯员 汪伊曼 竺斐 郑迪璐 文/摄
7月15日,适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记者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我市多地综合执法一线爆出“新鲜事”。教育取代处罚、简易程序升格……新版《行政处罚法》施行后,一线综合执法有了哪些新变化?一起来看——
海曙西门:无照经营首犯,免于行政处罚
上午7时15分,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门中队的执法队员巡查经过胜丰小区时,发现一男子正在小区东门对面的一棵树旁贩卖鸡蛋。
“请出示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是相关审批资料!”执法队员马上打开了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当事人周某某目光闪躲,执法队员根据经验判断,周某某的情形属于涉嫌室外无照经营的行为,于是现场扣押了其作案工具,并要求其到中队进行处理。
“周某某,你贩卖鸡蛋的行为,不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也没有取得相关的许可,属于室外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你现在了解了吗?”上午9时,周某某来到中队接受处理,听完执法队员的批评教育,周某某低下了头,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法队员查询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和“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网上办案系统”,均未发现周某某之前的违法记录。
当事人签署承诺书。
“由于你是初犯,认错态度也比较好,我们给你发一个《责令改正通知书》,请你立刻改正,这次就不对你进行处罚了。如果你的违法行为被我们再次发现,我们将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你进行处罚。”执法队员告诉当事人。
“如果早知道这是违法的,我就不会做了,感谢执法队员给我一次机会,我马上改正,以后也不会再发生这种违法行为了。”周某某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了名,并主动写了一份承诺书。
记者了解到,与旧法相比,新《行政处罚法》多了柔性执法的内容。如第六条提到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提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我们中队近期集中学习了新《行政处罚法》立法修订亮点和涉及执法案件办理的相关调整内容,就是为了能够在依法、依规办理案件的原则下,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让违法当事人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今后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西门中队负责人解释道。
执法队员集中学习新《行政处罚法》
奉化岳林:多次流动设摊,即查即罚两百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实行首日,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起即查即罚的现场简易行政处罚案件,开出首张简易程序200元罚单。
这也是我市贯彻新版国家《行政处罚法》,首个将简易程序处罚金额由50元升格至200元的案例。
7月15日上午,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岳林中队在开展集中整治过程中,以简易程序对一起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开出了200元的罚单,面对如此快速的处罚过程,曾有多次“案底”的当事人表示了自己的疑惑。“以前也被你们抓到过,但之前处理需要好多天,还要去银行交钱,现在怎么这么快能直接现场处罚?”
执法队员解释道,原先综合执法部门办理此类案件,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办案时间长、手续繁琐,需要几天后才能完成处罚流程,更有当事人嫌麻烦不接受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无法到位的情况发生。
执法人员以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然而根据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些罚款数额较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由原先的一般程序改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处罚额度也由原先的50元以下提升至200元以下。
执法人员可根据新规定,使用PDA移动执法设备,依法当场对当事人做出200元人民币的罚款,当事人现场扫码缴纳罚款,全程不到5分钟,一方面减少办案程序和流程,服务当事人尽快办结案件,提高了当事人的配合程度;另一方面减少了执法成本,提升了办案效率。
“新版行政处罚既非‘为罚而罚’,亦非‘能罚不罚’,而是为了确保惩戒与预防违法行为两端兼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执法部门在一线执法中将进一步实践新版《行政处罚法》精神,有机结合批评教育与高效率处罚两个手段,更好体现行政处罚社会意义与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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