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规范完善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
听取和审议履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资料图片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朱勤锋 摄)
中国宁波网记者 吴向正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通过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全方位评议法官、检察官的思想政治建设,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公正司法、严格执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拓展和延伸了人大监督手段,取得了积极成效。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官、检察官履职报告,并对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是落实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创造性实践,有助于确保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助于更好地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贡献人大力量。”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对由其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适用本办法。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成立履职评议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履职评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一届任期内一般开展两次履职评议。履职评议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被评议人由市人大代表随机抽取产生。被评议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通过宁波人大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告。
《办法》规定,被评议人应当实事求是撰写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思想政治建设情况,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监督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办法》规定,协调小组研究审定对被评议人的履职评议意见、案件查阅情况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被评议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履职情况报告。特殊情况的,可以书面报告。被评议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履职评议情况。协调小组根据评议情况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履职评议等次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履职评议意见应当书面反馈被评议人及其所在单位,作为个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被评议人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履职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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