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制作 记者 房伟
8月30日上午,《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市商务局局长张延受市政府委托到会作说明。
据了解,《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施行至今已12年有余,对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底,全市注册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2305家,再生资源交易市场3家,分拣中心32个,回收站点2954个,逐步形成了线上线下结合,定点回收、上门回收、预约回收互补,回收功能全覆盖的回收体系。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低小散、无照经营普遍存在,拆解加工利用技术含量不高,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意识普遍不强,低值再生资源回收率较低等,现行《条例》有必要予以修订。
《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一条,含总则、规划与建设、回收经营、利用促进、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
为解决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布无序、分拣场所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状况,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时,应当会同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场所布局、规模、标准。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用房,或者预留智能回收设施的设置场地;鼓励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条例(修订草案)》作了相应规定,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摊回收再生资源。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再生资源利用合作,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条例(修订草案)》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资源化开发项目,开展再生原料生产活动。
《条例(修订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了法律责任。
来源 宁波晚报 记者 房伟 编辑 庞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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