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姚法
租赁工业用地用于酒店经营,最后因没办出临商手续,不仅酒店没开成,还搭进去了17万的设计费!
去年6月,陈某因经营酒店所需,向余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房屋,双方协商拟定了《租赁合同草案》,并最终在陈某反馈的《房屋租赁协议》上签字。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汽车服务公司需提供有效证件并配合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证件等相关手续。
合同签订后,为了赶在租赁起始时间进场,陈某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图纸完成后,陈某支付了17万元的设计费。万事俱备,只差进场时,被告却迟迟未能办理出临商手续及装修备案,导致陈某的设计费打了水漂。
今年1月,陈某将此事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汽车服务公司赔偿设计费17万元并退还房屋租赁保证金。
汽车服务公司辩称,陈某在未告知己方的情况下,擅自在《租赁合同草案》的基础上单方添加了“因房屋性质为临时商业用房,五年到期后需办理临商至合同期”条款,导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合同,该部分内容属于欺诈。且案涉租赁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陈某在明知土地风险的情况下仍签订设计合同,并支付设计费,应视为自担风险。考虑到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租赁保证金,但不同意赔偿设计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张的部分合同条款属于欺诈的情形并不成立,合同应当以最终签订的版本为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就签订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其次,陈某租赁房屋的目的是经营酒店,但在签订合同时其已知晓案涉房屋对应土地的性质为工业用地,需办理临商手续。但该手续的办理需经相应政府部门审批,具有不确定性,陈某在审批尚未落实或在情况不明朗的前提下即赶工设计,亦有过错。故陈某和汽车服务公司应各半承担责任。
综上,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汽车服务公司退还陈某租赁保证金3万元,赔偿设计费损失8.5万元。
因不服判决,汽车服务公司提起上诉。日前,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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