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及省“双减”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等等。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曙光路5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与教育处(邮编310013),请在信封上注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enlvk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
联系人:余逸尘,联系电话:0571-85211803。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