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钟法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今天上午,市中级法院对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原委员、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一级资深经理庄立峰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庄立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庄立峰受贿犯罪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庄立峰利用担任宁波市规划局鄞州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宁波市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一级资深经理等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在工程承接、企业并购、水泥供应等事项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71.5万元。庄立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庭鉴于案发后庄立峰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受贿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有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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