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及时发现和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保障基本生活、联办专项救助、加大临时救助、链接慈善帮扶、提供供养服务等方面着手,切实做好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给予更多的帮扶关爱,建立健全长效救助帮扶机制。
保障基本生活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等对象范围。
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伤残抚恤金等,在申请社会救助时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该部分收入形成的银行存款也不计入家庭财产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见义勇为人员,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符合孤儿及困境儿童认定的,及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联办专项救助
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后,人员信息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及政务2.0平台,推送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单位,实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电费减免等救助事项“一件事”惠民联办。
加大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临时救助,可给予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一年的救助金。
链接慈善帮扶
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根据困难情况,给予多元化、个性化的帮扶援助。
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加大对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救助帮扶力度。
提供供养服务
见义勇为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在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落户。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本省后,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公安部门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后,发现存在困难情形的推送给民政部门,以便开展救助工作。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政策。
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汇总集成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单位救助帮扶结果,形成“幸福清单”定期发放给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供养的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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