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30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提供阶段性政策支持。
根据《通知》,宁波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关决议,可申请缓缴2022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缓缴2022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公积金。
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进行补缴。
《通知》规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通知》明确,自2022年5月起,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市区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提高至1500元。
同时,《通知》要求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要进一步优化线下服务网点布局、提升网办掌办服务水平、创新服务举措,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畅通高效便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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