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市总工会发布消息:
如果你在户外作业且满足相应条件
6月至9月可以领取到高温津贴
每月300元
转发周知!
01、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防暑降温办法》),其中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02、哪些情况下应发高温津贴?
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
这些情况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03、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2018年6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我市也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01、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我国法律是明令禁止以实物代替高温补贴的。根据相关规定,每年6月至9月的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02、什么情况下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各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03、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04、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不得扣减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05、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高温津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06、高温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吗?
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Q:企业拒不发放高温津贴怎么办?
A:企业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提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协商解决高温津贴问题。
Q: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高温天气或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怎么办?
A: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因此,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公民、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工会组织反映或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行政、人力社保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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