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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司法机关发布通告:敦促涉养老诈骗犯罪活动人员投案自首
2022-06-29 22:18:00 稿源: 中国宁波网  

  关于敦促涉养老诈骗犯罪活动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鄞州区网格员进社区开展预防养老诈骗宣传 资料图

  为深入推进全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的,将根据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依法从严惩处。各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任何个人或公司、企业、团体不得为涉案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交通、通讯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如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犯罪嫌疑人情况、信息的公民,应当积极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直接抓获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员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9日

编辑: 蔡嘉妮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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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司法机关发布通告:敦促涉养老诈骗犯罪活动人员投案自首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22-06-29 22:18:00

  关于敦促涉养老诈骗犯罪活动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鄞州区网格员进社区开展预防养老诈骗宣传 资料图

  为深入推进全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相关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的,将根据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依法从严惩处。各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任何个人或公司、企业、团体不得为涉案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交通、通讯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如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犯罪嫌疑人情况、信息的公民,应当积极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直接抓获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宁波市委政法委员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9日

编辑: 蔡嘉妮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