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餐桌文明素养,培养健康生活风尚,让我们从自觉使用公筷开始,以“小礼仪”带动“大文明”。6月29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宁波市公筷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餐饮服务场所,两人以上合餐时应使用公筷。《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据了解,这是目前已知的全国第一部公筷立法。
《规定》明确,公筷是指具有公用功能、用于分取菜点的公用筷子以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餐具。在餐饮服务场所,两人以上合餐时,应当使用公筷。《规定》倡导在家庭等其他场所合餐时也使用公筷。
餐饮服务场所,是指提供餐饮服务的饭店、宾馆等固定餐饮场所和单位食堂。在餐饮服务场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合餐者每人或者每菜配备公筷。
公筷应当具备明显标识。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的公用筷子应当在颜色上区别于其他筷子,并标注“公筷”字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筷使用提示,并引导合餐者使用公筷。
《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并可以通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配备公筷的,由商务、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信息。
《规定》明确了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公筷使用的管理工作,会同文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激励机制。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公筷使用与文明典范城市创建等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规定》还明确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相关行业公约,宣传、普及公筷使用知识,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公筷使用。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蒉开波表示,《规定》总计九条,不分章节,体例简单清晰,但是立意深、内容精、形式新,“条文表述直面问题,需要几条就几条,开创了宁波‘小快灵’立法的先河。”(宁波晚报记者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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