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改善声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噪声信访投诉明显下降。
《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3年,在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社会生活等方面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举措,一起来看重点内容↓↓
完善声环境功能区管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制修订情况,及时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2023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评估及问题整改,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按照要求提前完成评估。
严格落实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2023年底前,杭州市上城区、义乌市、绍兴市柯桥区启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
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
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应间隔一定防噪声距离,并充分考虑交通干线远期扩容改建需求,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深化工业噪声污染治理
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生产作业等噪声源管理,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控制非稳态瞬时噪声排放,避免引发扰民问题。
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夜间建筑施工管理
完善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进行公示公告。
夜间建筑施工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工艺,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和作业机械、物料装卸等管理,尽量减少对周边敏感建筑物的噪声影响。
鼓励建立与周边居民的沟通机制,探索实施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
严格车船噪声污染治理
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识别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
严禁驾驶擅自拆除、改装或损坏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机动车船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加强内河船舶行驶噪声监管。
推动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
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设施、轨道交通的维护保养,保持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噪声监测。
在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城市轨道交通途经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居民投诉集中等线路段,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建设全封闭或半封闭隔声屏障、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隔离带等措施。
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行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
推进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短期内无法外迁的,推动在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
实施机场噪声污染防治
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管控要求。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按要求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采用低噪声飞行程序,合理安排飞行时间。
到2025年底,萧山国际机场、宁波栎社机场、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嘉兴机场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
严格商业经营活动噪声管理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应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严格管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对使用的空调器等设备设施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维护保养,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规范文化娱乐和旅游活动
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
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
倡导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
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
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通过预约登记活动团队、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设备等方式进行引导规范。
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等相关标准要求。
居民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报告。
数字赋能城市噪声防治
建成噪声数字化监管平台,加强噪声污染特征和溯源分析,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精细化管控水平。
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率先在台州市椒江区、常山县开展噪声地图应用试点。
实现声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
2025年1月1日起,设区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声环境质量评价。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行动计划》还提出,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浙江等考核评价内容。
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
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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